中央社「新聞人員領廣告獎金」爭議 文化部:經查確有其事將懲罰

2016-10-0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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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段宜康指控中央社記者招攬業務,並領有獎金,與中央社董事長陳國祥隔空駁火;今日文化部表示,經查後確有此事,後續將有懲處。圖為陳國祥。(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段宜康指控中央社記者招攬業務,並領有獎金,與中央社董事長陳國祥隔空駁火;今日文化部表示,經查後確有此事,後續將有懲處。圖為陳國祥。(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控中央通訊社記者招攬業務,並領有獎金,與中央社董事長陳國祥臉書隔空駁火。文化部今(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已依《民法》與《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要點》規定,請專業會計師就新聞與廣告混淆,和行銷獎金等事,於9月23到9月30日3度前往調查,經查後發現確有其事,後續懲罰將待查明後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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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查核後發現,中央社確實有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的情形,且新聞部甚至獲發成交金額之部分作為部門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之《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行銷獎勵之對象不包括總監(含)以上主管人員及新聞部新聞專業人員」。有害記者專業自主性,將請相關專家學者進一步評估查察。

文化部:獎金核發違反會計常規、決算書編列恐有違《預算法》

且發給新聞部門的獎金由薪資較低的同事輪流領取,之後再交給總編輯秘書,主管核可後就可領款記帳,已經違反會計常規,此外,中央社的行銷獎金並沒有在決算書中依規定於獎金項下報與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有違反《預算法》等法令,將會繼續調查。

文化部強調,中央社身兼國家通訊社職責,應遵守新聞倫理與相關法規,尤其文化部每年補助逾新台幣2億9000萬餘元,對中央社有監督責任,要求中央社應該對上述違反新聞倫理與法規部分改進,文化部也會持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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