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形塑全球金融科技監理標準的關鍵語彙

2016-09-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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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G20峰會提出的「G20數位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將形塑未來的金融科技值得重視。(資料照片,美聯社)

杭州G20峰會提出的「G20數位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將形塑未來的金融科技值得重視。(資料照片,美聯社)

G20上週在杭州峰會通過了「G20數位普惠金融高級原則」(下簡稱「高級原則」),以促進金融普惠為核心,依照全球各個標準制定機構長久以來激盪實踐的經驗,歸結了8大原則以及66項行動計劃建議,供各國參考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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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原則的頒布,旨在協助各成員國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達到促進數位金融服務發展以及風險有效控管的目標。

高級原則除了補充2010年頒布的 「G20創新普惠金融原則」(G20 Principles for Innovative Financial Inclusion」外,並採用了2016年「普惠金融全球合作夥伴關係」( 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出版的「全球標準制定機構與普惠金融–不斷演變的格局」白皮書(Report on Global Standard-Setting Bodies Financial Inclusion: The Evolving Landscape )中對於數位普惠金融的定義。

關於高級原則所臚列的8大原則,兩岸已有許多中文媒體報導,茲不贅述。本文將聚焦監理與法制面向,分析該高級原則頒佈後對於全球數位金融與金融科技監理格局所可能產生的影響。

作為全球普惠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者之一,G20所頒布的相關標準與文件,其影響力自然不容小覷。這份高級原則的頒布,更是G20首次正式將“數位”元素導入其普惠金融標準制定的範疇,除了肯認數位金融服務在提升普惠金融一事上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外,其意圖更在於形塑全球數位金融與金融科技監理的共同語彙。

在國際金融秩序與標準制定的實踐過程中,這些全球議程與標準制定機構彼此之間存在既協作又競爭的關係。各組織在一個長年協作的動態平衡下,透過各種會議與論壇,以議題為中心來取得相互間對於關鍵語彙的共識;與此同時,各個組織也在各自所擅長的領域推動實務工作與政策分析,彙集利害關係人的立場與需求,說服其他國際組織接受其提出的觀點及語彙。關鍵語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在所有國際組織的專業網絡與相關社群中散布,進而成為各國政策制定與研究者在政策制定與文件撰擬時的重要參考依據,最後演變成全球相關政策圈與專業社群所接受的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雖然嚴格來說,各國政經情況與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迥異,不可能有一套放諸世界各國皆能適用的所謂的「最佳實務」(這也是為何有不少國際組織與智庫的專家一直呼籲要將這些標準稱為sound practices,而非best practices的原因),但這些「最佳實務」確實不斷地透過各種政策與標準制定渠道,發揮不容忽視的影響力。

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的基本準則出爐,未來影響著每個國家的走向。

因此,在分析與解讀這份高級原則時,不能將目光侷限於這8大原則上,而應該一併考量其中所例示的供各成員國參考的各種行動建議。此乃由於這些行動建議之納入,必然經過反覆的討論與斟酌,甚至是針對現行“國際最佳實務”歸納的結果。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將會逐漸被成員國,甚至非成員國所採用,作為推動普惠金融改革的行動綱領。

以下本文將就高級原則中所透露之關於未來全球數位金融監理標準制定的關鍵語彙與線索,進行簡要的梳理。

1.      促進跨監管者與部會的有效協調:包含跨利害關係群體(如政策制定者、金融監理機構、中央銀行、財政部會與金融評議機構)間的協調;以及跨監管者(如金融、電信、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監理機構)間的有效協調。

2.      鼓勵監管者與受監管者間進行高度協作:主要有兩個層次,一則是鼓勵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共同建立數位金融風險的管理策略,一則是促進金融基礎設施的創新(提升透明、效率與安全),如共同針對分類式帳簿技術(即區塊鏈技術)進行研究與風險控管機制的建立。

3.      推動「賦能」與「酌情應用」的法制與監理框架

a.      關於賦能監管(Enabling Regulation)

1)      在賦能監管的範疇中,各國的法制與監理框架應該要能清楚反映出一個重要的認知:意即金融普惠(financial inclusion)、金融穩定(financial stability)、金融誠信(financial integrity)與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之間並非必然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更多時候,這四大目標是彼此互補,甚至是相互增益(mutually reinforcing)的。

2)      監理框架應該要能夠允許以試點(pilot program)或試驗性方式針對創新的產品、服務、渠道以及商業模式進行初步測試,而無須令業者“立即”遵循所有監管要求。與此同時,也應該確保公平與平衡監督(fair and balanced oversight)的實踐,特別在於洗錢防制(AML)與反恐怖主義資助(CFT)上,不應造成對於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區別或歧視對待的結果。

3)      進入市場的規則要清楚、明確與一致,並應營造一個公平且開放的競爭場域 (a fair, and open, level playing field)。

4)      應針對國內的法律與監管進行檢視與評估,以避免重複(duplication)或是矛盾(contradiction),乃至於任何監理落差(gaps)以及障礙(barriers and obstacles)。

5)      應確保各監理機構之間針對數位金融服務的監理權責範圍有清楚的界定(a clear deline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regulators)。

6)      建立與強化監管者的監管能力(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capacity),以增進其對數位科技的瞭解,並適切地運用數位科技來改善監理流程與能力(process and capacity for supervision)。

b.      關於酌情應用監管(Proportionate Regulation)

1)      確保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的監管途徑被運用在法規遵循與金融監督兩大層面。

2)      確保監理框架在「數位普惠金融風險的防免」與「監督和遵循成本的合理化」兩者之間達成平衡(balance the risks of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 with the costs of supervision and compliance)。

3)      監理框架應確保相似風險被以相似的方式對待。

4)      監理框架應該要科技中立(technology-neutral)且具備足夠彈性,以涵蓋到未來以及既存之服務提供者所推出的創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4.      建構一個全面的金融消費者與資料保護框架

a.      為數位環境下所可能產生的風險,量身定做一個消費者保護框架,且此一框架應該要以統計分析與行為分析作為設計的基礎,並參酌消費者的親身體驗與意見。

b.      應確保消費者保護規則的有效執行,並促使業者提供消費者完善且可及的糾誤機制(redress mechanism)。此外,應有一個公正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消費評議機制(financial ombudsman)來協助解決爭議。

c.      鼓勵業者建立並遵循比法規要求更高的行業自律標準。

d.      發展能夠確保客戶與交易資料安全與隱私的資料保護指引。此一指引要能包含傳統以及非傳統形式的金融交易資料,如數位錢包或電子貨幣帳戶的交易資訊以及透過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所進行的交易。

這些關鍵語彙的梳理與理解,對於台灣金融科技發展的重要性至少有以下兩點:

1.      雖然許多關鍵語彙在過去十年內,早已見諸於各個不同國際金融組織與智庫的文件中,但這是第一次,這些語彙被放在一個全球最高層次的政策與標準形成平台中與數位科技的發展脈絡交相揉合。換言之,在可預見的將來,這些關鍵語彙會開始在各國的數位金融監理與法制變革的各項政策與法案中頻繁出現。在此一發展下,我們的金融監理機構如何協助台灣以及台灣的金融與金融科技業者瞭解並融入此一新的全球規範體系,不僅攸關台灣金融科技是否能在全球生態圈中佔有一席之地,也牽動影響著台灣業者們在國際市場的適應與競爭能力。

2.      在地化與本土化的金融監理變革,其實須高度仰賴一國金融監理機構對於全球金融監理規範形成的即時掌握能力。唯有熟悉全球金融監理實務與標準制定背後的語彙邏輯與脈絡紋理,才有可能從中分辨出哪些可以直接被台灣採用,而哪些應該先經過在地調適,並確保在調適後仍不偏離全球標準與實務的核心精神。這樣一個「胸懷全球、根植本土」的金融監理變革綱領,不僅可以增進台灣業者走向國際的信心與底氣,更有機會使台灣參與全球金融科技監理標準的制定。

本文期待透過梳理G20高級原則中所可能形塑未來全球金融監理格局的關鍵語彙,激盪國內對於數位金融與金融科技監理變革的進一步討論,衷心期盼我們對於全球金融監理局勢的發展有更及時與深入的掌握。

*作者為律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FinTech Taiwan發起人、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Research Fellow(數位金融監理研究團隊成員、中國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項目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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