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大法官再任無關解釋,而是填補法律漏洞的問題

2016-09-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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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拜會立法院長蘇嘉全。(盧逸峰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拜會立法院長蘇嘉全。(盧逸峰攝)

錯誤的方法,難以得到正確的結論

幾天前總統提名新的司法院院長人選,引發一些爭議,有人的問題,也有事的問題。後者主要是大法官能否「再任」?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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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與填補法律漏洞,是法律人終生的工作,二者意義與功能各不相同。第一種情形,有案件事實,也有相關規定的法律條文,此際就相關法條所進行的理解工作,稱為解釋。解釋的客體是法律條文,必須先有法條存在,才有解釋的工作。

另一種情形,有案件事實,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法律條文。此際,不必然但有可能出現法律漏洞,必須經由解釋途徑,才能確定是否有法律漏洞;也就是說,必須確認,對該事件法律應該要有所規定,但事實上卻沒有。對於立法者的疏失,或立法時不能預見,或其他原因,以致於應有法律規定的事項,事實上卻沒有法律可用,就是有法律漏洞。大法官是否能夠再任,憲法無明文規定,找不到可適用的法條,因此不是解釋,而是法律漏洞的問題。

各種解釋方法都是由學說所創造出來,百年來有四種解釋方法: 1.文義解釋、 2.歷史解釋、 3.體系解釋、 4.目的論解釋,為大多數法律人所接受,而成為通說;當然並不排除任何人未來發展出第五種或第六種方法的可能性。

有提及「1997年修憲時的國民大會修憲實錄並未有隻言片語提到再任」,但這只是意謂立法者對此議題沒有表示意見,並不能由此推論出,贊成或反對的結論。因而此一論述是錯誤的:「既然憲法是規定不得連任,怎能超越文義,強解釋成也包括禁止再任,一生只能任職一次?」

針對法條沒有規定的事項進行討論,不是從事解釋工作,自然沒有「強解釋」的情形,而應是思考填補漏洞的問題。無論贊成或反對再任,都與「連任」文義無關,更不可能有「超越文義」的情形。這是法學方法上分不清解釋與類推之別,而產生誤導性的結論;並以此為依據,認為再任不違憲。

有些基本觀念,在此也一併釐清。嚴格解釋涉及基本態度的寬嚴,擴張解釋則是涉及解釋結果的取捨範圍較大。二者之間準據不同,並無關聯,不能並排論述。從嚴解釋情形,例如刑法因動用公權力處罰的特性而盡可能避免入罪,「罪疑有利被告」(大多數人稱為「罪疑惟輕」)就成立犯罪可能性而言,是典型的嚴格態度。其對應概念為從寬解釋,例如大法官的釋憲案涉及人民憲法上的基本自由時,「有疑問時,應享有自由」。

擴張解釋情形,其對應概念為限制解釋。例如「人民有服兵役義務」議題,在性別上人民包括男女在內,是擴張解釋;若僅限男人,則是限制解釋。如果脫離法學方法論上的慣用術語,更適當且易懂的名稱為「廣義」與「狹義」。限制解釋與擴張解釋,二者都不屬於解釋方法,只是就所得的結論範圍大小,進行選擇。無論採取何種,仍都必須提出論證作為說明依據,例如為何採擴張解釋,而不採限制解釋。

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與大法官再任無直接關聯

「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這一簡略語句,與大法官是否能夠再任並無直接關聯,不能作為支持再任的論證。此句包涵二個不同層面的議題,而且確定的是,與嚴格解釋或擴張解釋也無關。二十多年來在法學方法論的課堂上,我一再強調,由於解釋方法有二種以上,因而出現下述問題:1.在適用順序上,是否其中一種必須最先採用?2.由不同解釋方法而得到不同的結論,尤其是相互矛盾時,會不會產生方法之間的效力位階問題,類似下位階規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階規範(法律)。

「始於文義」係涉及適用方法的順序,在多數方法當中,必須先從事文義解釋,目的在於避免對可採用的結論事項有所遺漏;「終於文義」則指另一議題,瞭解可能的整體文義後,採用文義範圍大小(廣義與狹義)的問題。解釋的結論,即使採取擴張解釋(廣義),也不能超出「可能的字義範圍」之外,否則就進入填補漏洞、創設新規則的情形,不再是屬於解釋範圍內的工作。探討再任,不是解釋,而是進入填補漏洞的問題。

「再任」議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並沒有規定(該條只有規定連任問題),其性質是憲法是否有漏洞;若有,應何填補?分不清解釋與類推之不同,所從事的法律推論與判斷,較難確保其正確性;即使得到正確的結論,也可能只是偶然的。

*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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