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宏觀點:再任大法官違憲乎?

2016-09-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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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主張大法官不得連任的發言可以看出,其最主要的理由是:爭取連任或許會對釋憲案產生不良影響,無法本於良知善盡憲法守護神角色。然而,提案至表決過程中,僅有楊教授曾表示『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似乎可能包含再任之情況,但卻以連任的歷史為例,更僅明白指出『不能讓大法官有連任的機會』,應該無法擴及連任以外的狀況。其他的討論,則只專注得否連任,從頭到尾根本沒人提到『再任』的問題,最後也只有規定不得連任,足見當時修憲者完全沒有意識到『再任』的問題。或許有論者採最高道德標準,主張『再任』同樣也會造成大法官無法本於良知善盡憲法守護神角色的不良影響。然而,『再任』問題確實沒有在修憲過程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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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修憲者自己無意識地疏漏情形中,對於這樣的模糊空間,除了再次修憲進行釐清以外,要將不再任也列入禁止,可能要透過日後建立不再任的憲政慣例來填補。但是建立憲政慣例,應該只是價值取捨的問題,不至於直接導出『違憲』的結論。因此筆者認為,既然再任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就讓這個問題留待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透過實質審查來決定再任大法官是否適當吧[6]!

備註:

[1] 也就是採其中一種原意主義模式進行思考。

[2] 88年修憲因遭大法官以違背正當程序宣告違憲而失效。

[3] 但筆者無從瞭解,彭教授如何得出彭教授如何得出:「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之結論。或許是彭教授當初表達時的內心保留,但終究未當場說出,所以也可能是『事後』思考的結論。

[4] 當天只有陳明仁代表提出不贊成大法官不得連任之看法。

[5] 其他參與86年修訂憲法的代表,如莊勝榮律師、呂學樟委員固然於近日明白表達自己對於修憲目的的立場,但是,該兩位在修憲當場並未做出任何發言,近日表達的立場,究竟是修憲當下的想法,還是修憲後對於修訂條文的解讀,實在無從得知。

[6] 經由立法者提出釋憲案由大法官進行憲法疑義解釋,也是一種選項。但如果增修條文未規範『再任』是修憲者『疏忽』,是否適宜由大法官來填補,其實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作者為南投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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