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宏觀點:再任大法官違憲乎?

2016-09-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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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因為卸任大法官四年後回任,引發違憲爭議。(顏麟宇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因為卸任大法官四年後回任,引發違憲爭議。(顏麟宇攝)

筆者先前就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大法官(或兼任大法官之正副院長?)人選,提出積極適格條件,期盼在總統說明提名理由、人選自介乃至立法院審查時有可檢視基準。但當時提名的謝林配『懇辭』獲准後,從新的人選許蔡配浮出檯面開始,在還未進入積極適格與否的討論前,出現了另外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即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之不得連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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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的看法,有採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也有提出比較法解釋(就是參考德國規定)或目的解釋乃至後果考量等不同觀點,採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者,以否定見解居多;採持比較法解釋或目的解釋者,則是比較多持違憲的立場;而持後果考量的,則肯否見解參半。因為這些探討的文章已經非常多,筆者無意再多著墨。筆者比較關心的是,當時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的過程為何?曾否討論為何不得連任?是否禁止任何再次擔任大法官的可能?[1]

86年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是第一次增訂大法官不得連任之規定,爾後89年、94年修憲[2]時,除了將條文移列至第5條及修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外,均無其他關於任期之修訂。所以找出當時的修訂理由,是瞭解修訂大法官不得連任之理由的必要途徑。但很可惜地,目前筆者所能搜尋到,僅僅只有『照黨團協商通過』幾個字,完全沒有任何實體理由的描述。而依86年7月10日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第二十六次大會速記紀錄記載,當時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時,其實有四個提案(即第107、108及22、95號提案)。其中第107、108號提案並無不得連任之規定,而第22、95號提案則均有不得連任之規定。所以當時就有關大法官得否連任,是重要的爭執點,最後通過的是第22號提案。

通過的第22號提案是由彭錦鵬教授等人所提出,根據彭教授當天就其提案關於不得連任的說明如下:「本案最大特點是參考世界各國的成例後而作的規定,…不連任者佔多數。…大法官不能連任可免除其在釋憲時,存有爭取連任的心理,否則對釋憲案或許會產生不良影響,我們期盼大法官能全心全意投入釋憲工作…[3]。」同時採取不得連任立場的第95號提案,是由楊敏華教授等人所提出,楊教授當時就提案中不得連任部分之說明為:「在任期部分,目前大法官任期九年,且可連選連任不受限制,因此曾有大法官一口氣連任了…,因此在參加大法官會議時只要舉手即可,一舉手就能連任,一連任就是…。大家都希望大法官能本著良知良能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因此我們明文規定不管任期為九年或十二年,都不能讓大法官有連任的機會…。如此一來,他們就會因為自己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而戰戰兢兢…,扮演憲法守護神的角色。[4]」[5]

從以上主張大法官不得連任的發言可以看出,其最主要的理由是:爭取連任或許會對釋憲案產生不良影響,無法本於良知善盡憲法守護神角色。然而,提案至表決過程中,僅有楊教授曾表示『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似乎可能包含再任之情況,但卻以連任的歷史為例,更僅明白指出『不能讓大法官有連任的機會』,應該無法擴及連任以外的狀況。其他的討論,則只專注得否連任,從頭到尾根本沒人提到『再任』的問題,最後也只有規定不得連任,足見當時修憲者完全沒有意識到『再任』的問題。或許有論者採最高道德標準,主張『再任』同樣也會造成大法官無法本於良知善盡憲法守護神角色的不良影響。然而,『再任』問題確實沒有在修憲過程被討論。

在這種修憲者自己無意識地疏漏情形中,對於這樣的模糊空間,除了再次修憲進行釐清以外,要將不再任也列入禁止,可能要透過日後建立不再任的憲政慣例來填補。但是建立憲政慣例,應該只是價值取捨的問題,不至於直接導出『違憲』的結論。因此筆者認為,既然再任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就讓這個問題留待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透過實質審查來決定再任大法官是否適當吧[6]!

備註:

[1] 也就是採其中一種原意主義模式進行思考。

[2] 88年修憲因遭大法官以違背正當程序宣告違憲而失效。

[3] 但筆者無從瞭解,彭教授如何得出彭教授如何得出:「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之結論。或許是彭教授當初表達時的內心保留,但終究未當場說出,所以也可能是『事後』思考的結論。

[4] 當天只有陳明仁代表提出不贊成大法官不得連任之看法。

[5] 其他參與86年修訂憲法的代表,如莊勝榮律師、呂學樟委員固然於近日明白表達自己對於修憲目的的立場,但是,該兩位在修憲當場並未做出任何發言,近日表達的立場,究竟是修憲當下的想法,還是修憲後對於修訂條文的解讀,實在無從得知。

[6] 經由立法者提出釋憲案由大法官進行憲法疑義解釋,也是一種選項。但如果增修條文未規範『再任』是修憲者『疏忽』,是否適宜由大法官來填補,其實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作者為南投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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