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大家不可不知的新修教師法第44條邪惡之處

2019-06-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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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新修教師法第44條關於救濟制度,充分展現政府立法居心的邪惡!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新修教師法第44條關於救濟制度,充分展現政府立法居心的邪惡!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此筆者要給有理想的教育界朋友一個忠告!新修教師法5月10日在紛擾聲中於立院三讀通過後,經過將近一個月已經在6月5日經總統府低調公告了。其中新修教師法第44條關於救濟制度,充分展現政府立法居心的邪惡!一般用心的老師平常是不會想到自己會需要用到救濟制度,但偏偏這種老師特別容易被設局,一旦被設局後又慌忙選錯救濟方式,那就一步錯、步步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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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教師法第44條最邪惡之處,更充分展現在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政院對第44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說明如下:

「因現行條文第33條規定文義不夠清楚,導致教師救濟途徑疊床架屋,不符程序經濟原則,…導致救濟層級繁複,影響教師迅速有效獲得救濟之保障。」

坦白說,修訂前的教師法第33條雖然言簡意賅,但令人看得一目了然。也就是一旦教師覺得蒙受冤屈,可以採:「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以及「其他法律途徑」這些救濟管道。而且教師亦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從上述各種管道中選擇對自己最佳的救濟途徑,並且可以視情況彈性轉換途徑。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對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取自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PPT檔案)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對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取自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PPT檔案)

我們要知道,教師個人終究是單打獨鬥,反觀「學校及主管機關」卻擁有龐大的行政資源,不只直接控制教育、校務行政,還可以影響家長會、教師會…。試想,這龐大的巨獸如果想要惡意解決有正義感的「不聽話」教師,教師怎麼承受得住。所以我們才樣讓教師能有更多元靈活的救濟管道。新修教師法第44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非但難以讓「教師迅速有效獲得救濟之保障」,反而讓「學校及主管機關」可以更快速解決有正義感的「不聽話」教師,讓教育界更加奴化。

●新修教師法第44條第三項規定: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政院說明如下:

「第三項前段明定教師如依本法提起申訴,不得再選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如不服申訴決定者,應提起再申訴救濟,亦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即不許教師於申訴或訴願程序二者間相互轉換。」

這一段說明已經開宗明義強調「不許教師於『申訴』或『訴願』程序二者間相互轉換。」所以筆者才要提醒用心從事教育的老師要有警覺,否則一旦不幸遇上了,恐怕會「一步錯、步步錯」!

政院又說明如下:

「另因教師對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及非行政處分之措施均得依本法提起教師申訴,其範圍較訴願僅以行政處分為客體更廣,爰規劃以教師申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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