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美股領股息,不少投資人都曾遇過「明明配100美元,最後只有70美元入帳」的情況。以一般居住台灣、屬於美國非稅務居民的投資人為例,取得美國來源股息時,原則上可能被美國預扣30%所得稅。問題是,美國已經先扣過一次,這筆股息在台灣還需要申報甚至再繳一次稅嗎?
答案是「可能需要申報,但不代表一定要再繳稅」。而且台灣課稅與否,關鍵也不是股息有沒有真的匯回台灣。投資人真正要注意的是全戶海外所得是否達100萬元、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750萬元,以及在美國已繳的所得稅能否依法扣抵。財政部近年也多次提醒,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海外所得,符合條件者應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
美股股息為何常被美國先扣30%?
根據美國國稅局 IRS 規定,非美國居民外國人取得與美國境內營業活動沒有實質關聯的美國來源股息,原則上按30%稅率扣繳;如果符合租稅協定規定,才可能適用較低稅率。
至於台灣投資人,IRS目前公布的美國所得稅協定名單並未列入台灣,IRS也明確指出,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得稅協定不適用於台灣。因此,一般台灣投資人取得美國來源股息時,常見的就是30%預扣稅率。
不過,這裡談的是一般情況下的美國來源股息。若投資人的美國稅務身分不同,或投資商品的配息實際包含資本返還、利息或其他不同性質收入,稅務處理可能不同,仍應依券商提供的年度資料與實際所得性質判斷。
股息100美元只拿到70美元,台灣海外所得只算70美元?
假設一家美國公司發放1000美元股息,美國先扣掉300美元稅款,投資人帳戶最後只收到700美元,申報台灣海外所得時,不能直接認為自己的海外所得只有700美元。
因此,「美國已經把300美元拿走,那300美元就不算所得」的理解並不正確。海外所得多少,以及海外已經繳了多少稅,是兩件需要分開計算的事。
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要繳20%的稅嗎?
依財政部現行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只要全年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就必須把海外所得全數計入,而不是只計算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例如,一個申報戶全年美股股息、海外股票交易所得及其他海外所得合計90萬元,因未達100萬元,不用將這9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不過,「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只代表進入最低稅負的計算範圍,不代表馬上要拿120萬元乘以20%繳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特別說明,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不一定」需要繳納基本稅額。
真正關鍵是750萬元,但不是「海外所得750萬元以下免稅」
依財政部現行最低稅負規定,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以下,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750萬元後,才以超出的部分按20%計算基本稅額:
但這裡看的不是「海外所得」單一項目,而是整個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基本所得額除了符合規定的海外所得外,還包括綜合所得淨額,以及特定保險給付、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等依法應計入的項目。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同樣以家戶為申報單位,配偶及應合併申報的受扶養親屬都要一起計算。
因此,網路上常見的「海外所得750萬元以下免稅」其實不夠精確。
例如某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為120萬元,因為已達100萬元,所以120萬元必須全數計入;但若加入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應計項目後,全戶基本所得額仍只有500萬元,沒有超過750萬元,就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也不代表一定多繳20%
依財政部規定,先用「基本所得額減750萬元,再乘以20%」算出基本稅額後,還要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就不用另外繳最低稅負;只有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可能需要針對差額繳稅。
因此,把規則簡化成「海外所得超過750萬元,就要被課20%」去理解,同樣是不正確的。
美國已經扣30%,這筆稅可以拿來抵台灣的稅嗎?
可以依法申報扣抵,但不是美國扣多少,台灣就一定能抵多少。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海外所得如果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所得稅,可以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但可扣抵金額設有上限,不能超過因為計入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簡單來說,假設某投資人在美國已繳30萬元所得稅,但台灣計算後,因這筆海外所得所增加、依法可以扣抵的基本稅額只有10萬元,不代表剩下的20萬元可以拿來抵其他台灣所得稅,更不是台灣會因此退還20萬元。
此外,財政部規定,申報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時,須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以及足以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的文件。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都已經扣30%,台灣一定不用再繳」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比較精確的理解應該是,美國已扣繳的所得稅,在符合台灣規定及扣抵限額的情況下,可以用來扣抵最低稅負差額,因此有可能讓最後需要再繳的稅額降低,甚至沒有額外稅款,但還是要先完成整套計算。
美股股息沒匯回台灣,就不用申報嗎?
財政部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的規定指出,海外所得原則上應依所得實際發生的年度認定,例如投資收益是以「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判斷。也就是說,已經實際取得的美股股息,即使錢繼續放在海外券商帳戶,並沒有匯進台灣銀行,也不能單純以「沒匯回台灣」為由認為沒有海外所得。
反過來說,海外帳戶匯回台灣1000萬元,也不代表這1000萬元全部都是當年度海外所得。財政部規定也區分海外所得與本金等不同資金性質,因此真正重要的是這筆錢的來源、性質及所得發生年度,而不是單看匯款金額。
美股投資人最容易搞錯的5件事
第一,「美國已經扣30%,台灣就完全不用管」。錯,符合台灣海外所得申報條件時仍須依法計算及申報。
第二,「1000美元股息只收到700美元,所以海外所得只有700美元」。錯,依財政部規定,海外股利原則上應以股利淨額加上已扣繳稅額計算。
第三,「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只計算超過100萬元的部分」。錯。達100萬元後,應將全年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四,「海外所得750萬元以下全部免稅」。錯。750萬元看的是整個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不是只有美股股息,也不是單看海外所得。
第五,「只要沒有把錢匯回台灣就不用報」。錯。海外投資收益原則上依實際分配年度認定,不是以匯回台灣的時間判斷。
美股被扣30%後,回台灣到底要不要再繳?記住這個順序
先看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100萬元。達到後,海外所得全數納入基本所得額。
接著計算全戶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750萬元。未超過,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如果超過750萬元,再以「超過750萬元的部分×20%」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若最後仍出現基本稅額差額,再檢視美國已繳的所得稅是否符合台灣規定,可以在限額內扣抵。
因此,美股股息已被美國扣30%,並不代表回台灣一定「再被課20%」,更不能直接理解成總稅率一定變成50%;但也不能因為美國已經扣過稅,就認為台灣完全不用申報。
對持有大量美股、海外ETF或同時有海外股票交易所得的投資人,財政部賦稅署建議,可利用金融機構寄送的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透過網路銀行及相關APP查詢海外所得資料,再據以申報。
最重要的觀念其實只有一句:海外所得「要不要申報」與最後「要不要多繳稅」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要只看到30%、100萬元或750萬元其中一個數字,就直接判斷自己的稅負。
- 美國國稅局 IRS,「Federal income tax withholding and reporting on other kinds of U.S. source income paid to nonresident aliens」,美國來源股息對非居民外國人的扣繳規定。
- 美國國稅局 IRS,「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Treaties」,美國現行所得稅協定名單及台灣適用情形。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100萬元門檻、基本所得額750萬元及20%基本稅額計算規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海外所得專區」,海外股利所得計算及個人基本所得額規定。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海外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相關解釋令,海外所得年度及海外資金性質認定。
- 財政部賦稅署,2026年5月11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新聞稿。
提醒: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稅務或法律建議;相關稅負認定仍應依個人所得、申報年度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如有特殊情況,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稅務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