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法 曾性侵兒少者 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2016-04-1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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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4日上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修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資料照,取自基隆市警察局「基警電子報」)

行政院會14日上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修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資料照,取自基隆市警察局「基警電子報」)

行政院會14日上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新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即曾以強暴、脅迫、恐嚇、藥劑等方式,使兒童或青少年與之性交、猥褻,或藉此供人觀覽等犯罪行為者,在經判刑確定後,即不得辦理擔任計程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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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更名及修正,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交通部指出,該草案修正增列曾犯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者,不得申辦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執照。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 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違法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一職,以維護乘客安全。目前行政院已通過該草案,之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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