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碩觀點:賴清德是美國人的阿公,也是中國人的兒孫

2023-11-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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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只高雄地院,基隆地院也在103 年度易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直白的寫出:「……一、審判權及管轄權:  ㈠按所謂我國之領土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此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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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揭櫫甚明,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最高法院: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不因一時事實上障礙而放棄主權

基隆地院的判決當然也不是法院判決的少數見解,在蔡英文總統任內,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 334 號刑事判決說明得既繁瑣又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行憲至今,實際上,國民大會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縱然94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 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 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 條第5 項並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但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另稽諸該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    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仍揭示大陸地區係屬我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同條例第75條又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基此,苟「行為地」與「結果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向為本院之見解。」

一個刑事判決卻要引用這麼多憲法條文來解釋,其實只是要告訴像民進黨台派這樣特別熱愛又擅長以法律語言曲解法令的政客們,除非宣告台灣獨立,或者依照憲法規定經國民大會決議變更領土,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自由地區公民複決,否則,中國大陸仍我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仍然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賴清德先生為現任中華民國副總統,且即將正式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如果對於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國家主權與人民範圍的一貫見解持反對之意見,其對國家之忠誠實屬可疑可議,非為適格之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候選人。

至於賴清德先生和陸委會為何會意外幫自己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而且成為「該國」公民,我會另外再寫一篇文章舉證證明,並說明為何賴清德不敢告我公然誹謗他。

*作者為高雄市基層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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