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看見李明哲 想起周泓旭─兩岸互相抓人案背後的對峙格局

2017-04-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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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查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1項所規定的事由,能夠在台灣找到的庇護點不會很多,這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很難成立的,大可以限制住居來代替。現在法院與檢察機關繼續羈押周到底還有甚麼特別的偵查價值,難道該查的事情還有沒有查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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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其實只要給予限制出境,他不是台灣人,在台灣能尋找落腳之處與願意收容之人現在必定有限,規定其直接向派出所報到,他也當庭表示願意這麼做,可能就已經足夠了。

至於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不但他的相關電腦等文件都已經被扣押,至於串證串供更不知從何說起。經過這麼一回大張旗鼓地逮捕扣押,其他的共犯若存在,不是早就已經被打草驚蛇做好因應措施了嗎?

然後再來看大法官737號解釋的說法,這個聲押獲准看來就非常奇怪。

司法院大法官在該號解釋表達的見解是:「…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

因此大法官認為 …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

在釋字737號解釋中,大法官又特別指出一個問題,在開聲押庭的時候,此時可能就應該要強制由律師介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請求准許閱卷以利攻擊防禦。落實武器平等原則,給予當事人最大的程序保障。

在周案當中以上這些法律規定的程序保障,乃至於陸委會在李案中要求陸方做到的,按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通報我方政府與家屬,恐怕也都未必有做到。

現在周生已被羈押20幾日,該問的問題應該也問完了,為何不能停押釋放而代以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從被捕聲押到現在,周生取得了大法官737號解釋認所為被捕犯人應該在聲押庭上享有武器平等的權利嗎?他能知道自己為何且有甚麼具體證據支持他被羈押嗎?在聲押庭上他可以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自己閱卷嗎?以上都十分令人存疑。

若有人要以國安事由合理化這些不合於正當刑事程序的舉措,覺得對一個阿陸這樣做無所謂的話,請參照大法官708與710號解釋。這裡大法官更是明文指出,人身自由作為最重要的基本權,最重要的普世價值,對我國人、外國人與大陸人民的適用,並沒有根本歧異。因此我國公權力機關在對待周泓旭或任何外國人與大陸人民之時,被告所應享有的程序保障與我國人民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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