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網路評論更需要無罪推定,才能避免濫殺無辜

2017-03-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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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已一再在網路世界及媒體,造成誤殺及濫殺。(資料照)

「有罪推定」思維可怕之處,在於人們基於自身經驗的「常理」,毫不覺察地,且無庸置疑地認定被指控者一定有罪,完全不需再加以檢驗。例如在此次小模命案中,就是認為基於「常理」,程男不可能攀咬自己的女朋友,如今既然指認梁女是共犯,那就一定是真的;在媽媽嘴命案中,同樣依「常理」推斷,身材弱小的謝姓女店長,怎麼可能獨立殺了兩人還能加以棄屍?因此她既然咬出老闆及股東們是共犯,那就「必然」是真的;同樣地,在輔大性侵案案外案當中,依「常理」推斷,性侵受害者如此痛苦,其男友朱某也身陷痛苦之中,居然還po文指控老師「河蟹吃案」,他的指控「必然」是真的,再加上依「常理」而言,學生怎麼可能誣賴自己敬重的老師?因此,朱某的po文「絕對」真實,被指控的老師「必然」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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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證已成的情況下,人們就拼命蒐集可以符合自己心目中的「真相」的證據(如起底梁女曾在酒店上班,妒恨受害者比自己網紅等等),即使不符合這個「真相」但有利於被告或被指控者的證據陸續出現,也因為不符合自己的「心證」,毫無根據地就不加以檢視,斷然加以排除。在以往司法實務上,其後果就是許多死刑犯冤案的形成,都是一路被辦案的警察,起訴的檢察官們,以及審判的法官們,先認定有罪,然後一路要求被告自證清白,被告即使舉出有利於自己的新事證,也一路被不看不理,被「理所當然」地完全排除掉他們沒有涉案的可能性,才造成冤案。有罪推定的思維反映了權力的濫用,也因此法界目前改採無罪推定就是要節制國家司法權力,避免冤案繼續發生。但即使如此,在小模命案這個事件中,檢警還是犯了「有罪推定」的過失,一開始只憑程男供詞就將梁女羈押,直到梁女母親替梁女「自證清白」才獲釋。

相反地,無罪推定原則是先預設被指控者或被告無罪,直到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被指控者有罪,才可以加以定罪。在此原則下,不是被指控者或被告要「自證清白」,而是指控者要負舉證責任,檢警及法官要負責查證指控者的舉證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力及其真實性。因為事物的真相是有可能超出一般人,甚至絕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常理」之外的,這也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所在,就是要避免這低於百分之一(甚至是萬分之一,千萬分之一)的極低的可能性在判決確定前,就被完全排除而造成冤判,因為真相可能就是這個「極低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一開始就要保有這極低可能性存在的空間,並保持開放的態度,而不是預先就把這極低的可能性完全排除。法官要一直到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只有一種可能性存在,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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