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又新觀點:從小模事件看媒體責任與法學教育

2017-03-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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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模命大逆轉,反應媒體應該更著重在傳遞社會大眾正確的法律知識及法治觀念,而非挖人隱私未審先判。(網路示意圖)

小模命大逆轉,反應媒體應該更著重在傳遞社會大眾正確的法律知識及法治觀念,而非挖人隱私未審先判。(網路示意圖)

小模閨密命案這兩天案情出現髮夾彎大逆轉,原本遭指設局友人並協助男友殺害閨密的小模,在被羈押並遭媒體輿論及社會大眾猛烈攻擊數天之後,突然出現了不在場證明,搞半天,小模可能根本是遭兇嫌誣指而被拖下水。在小模被撤銷羈押後,輿論突然又一面倒,網友紛紛去小模臉書刪除謾罵留言,甚至還有人趁亂告白,這種還沒證明小模無涉案就搶先告白的勇氣,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不了解撤銷羈押不等於無罪判決等缺乏法律常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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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事件可以討論兩個法律問題,除了大家耳熟能詳但遇到重大矚目案件就拋諸腦後的「偵查不公開」外,還有比較鮮為人知的補強證據原則:「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一般大眾對於「偵查不公開」的認知,應是為了使偵查進度保密避免影響偵查行動,但其實此原則是涉及「無罪推定」的落實及保護案件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避免案件細節在法院審判前,暴露在閱聽大眾的目光下受全民公審。但以現在台灣的風氣,許多案件細節總是在偵查階段就外流並遭媒體盡情報導,相關人士的隱私不論有無相關都被肉搜出來遭人檢視,事後儘管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受損的名譽亦難以回復。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項要求「補強證據」的規定目的,是在防範片面以被告或共犯陳述的內容來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尤其以具有利害關係的共犯來說,推卸責任嫁禍栽贓是人之常情,若因遭其他共犯一口咬定涉案即可被判有罪,那我們豈不是都要時時刻刻擔心遭他人陷害入罪。因此,法律規定法院還需另外調查其他能補強共犯陳述是否符合真實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

在小模的案件中,雖然還在偵查階段沒有適用「補強證據」規定,但我們由此就可以看出共犯的陳述確實可能造成他人錯誤的判斷,若一味相信而忽略其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沒有以「無罪推定」的立場嚴格檢視所有證據,就有可能產生誤判。

現在小模雖被撤銷羈押,但也僅是因為喪失羈押的原因,檢察官認為她暫時沒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串證的可能,並不代表已證明她未涉入犯罪,因此媒體及民眾也不需馬上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認為小模完全無罪,還是要抱持開放及中立的態度,靜待司法調查及審判。

而我認為,比起翻出各種小模隱私或到處採訪小模的親戚朋友,媒體應該更著重在傳遞社會大眾正確的法律知識及法治觀念,趁著各種社會案件的機會,使民眾能了解法律並拉近民眾與法律的距離,減少因錯誤認知而對司法人員或法院判決產生的誤解,這才是真正有盡到媒體應有的責任。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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