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網路評論更需要無罪推定,才能避免濫殺無辜

2017-03-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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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已成眾聲喧嘩,充斥著正義魔人的化外之地,亟待建立以自律為主,他律為輔的網路言論規範來撥亂反正。社會各界應認真面對,嚴肅討論如何在不侵犯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制定網路言論的法律規範(資料照,取自范瑋琪臉書)

網路已成眾聲喧嘩,充斥著正義魔人的化外之地,亟待建立以自律為主,他律為輔的網路言論規範來撥亂反正。社會各界應認真面對,嚴肅討論如何在不侵犯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制定網路言論的法律規範(資料照,取自范瑋琪臉書)

小模命案出現大逆轉,原被媒體、網民瘋狂攻擊起底曾是酒店小姐,指責是因妒恨殺人,如同蛇蠍閨密的梁女,被證實命案當時根本不在場,檢察官當庭釋放。而這三天在梁女臉書多達三萬多則瘋狂謾罵的留言,「正義魔人」們也紛紛刪除留言,唯恐被告。此案再次顯露台灣媒體及網民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以手中言論權力濫殺無辜的悲劇及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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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殺人於無形

分析此案之所以如此荒誕,最嚴重的謬誤是在第一時間,媒體及網民完全以程男的供詞為真,就毫不質疑地認定梁女是殺人共犯,甚至是主導此樁殺人案,因為程男供詞情節如此活靈活現,加上又是涉及事件利害的當事人親口陳述,於是包括程男指稱是梁女主導策畫作案,作案過程不僅全程在場,還以手電筒打昏一度清醒的陳姓受害人,且於殺人後協助脫下受害人內褲丟棄等等情節,加上監視器的程男、梁女及被害人看似同一時空出現的影像為證(事後證明根本就認錯人),在在令人對其供詞產生無庸置疑的認定,卻完全未對程男供詞加以查證,以及驗證他所舉出的證據之證據力及真實性。這一連串的推理都完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一路腦補各種梁女犯罪動機(如梁女嫉妒被害人比自己網紅,喜歡罵髒話品行不佳,甚至有一本「死亡筆記本」等等)。

梁女從一開始就否認自己在場,卻無人相信,直到梁母努力舉出各種女兒不在場證據來「自證清白」後(請注意,梁女的不在場證據不是檢警主動查證,是梁女母親主動找出住處監視器影像證明梁女案發當時根本還沒出家門),才終於讓梁女獲釋。要問的是,目前已證實梁女案發當時確實不在場,但如果梁母這次沒有拿出有力的「自證清白」的證據,梁女豈不是要一路被冤枉下去?更進一步問,為什麼是被指控者要被迫負責去「自證清白」,否則就是有罪?為什麼不是檢警及網路判官們負責任地查證指控者(在此事件就是程男)的供詞是否為真?

對於梁女及梁母的說詞及舉證,檢察官因要擔負行政責任,還不敢亂來立即加以排除,還回頭加以查證,這才發現原先是誤判,這才釋放梁女。但對於不用擔負任何責任的網路正義魔人們,卻是毫無忌憚,草率定罪。於是,對於梁女第一時間否認自己在場,立即認定是狡辯;對於梁母第一時間出面為女喊冤,立即認定是護短,毫無根據地就排除掉梁女不在案發現場的可能性,認定梁女必定有罪。

此種事件結構與三年前媽媽嘴命案及去年的輔大性侵案的案外案完全如出一轍,都是未經查證就全然相信嫌犯或指控者的說詞(在媽媽嘴事件,是媒體及網民大多數一開始就全然相信主嫌謝姓店長供出老闆及股東是共犯為真;在輔大性侵案的案外案,則是大多數網民一開始就全然相信性侵受害者男友的臉書po文指控內容為真),一窩蜂要被指控者自證清白,如果被指控者不自證清白,就是有罪;就算被指控者出面自證清白,也因網路魔人們心證已成,認定是脫罪之辭。此種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已一再在網路世界及媒體,造成誤殺及濫殺。

網路霸凌
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已一再在網路世界及媒體,造成誤殺及濫殺。(資料照)

「有罪推定」思維可怕之處,在於人們基於自身經驗的「常理」,毫不覺察地,且無庸置疑地認定被指控者一定有罪,完全不需再加以檢驗。例如在此次小模命案中,就是認為基於「常理」,程男不可能攀咬自己的女朋友,如今既然指認梁女是共犯,那就一定是真的;在媽媽嘴命案中,同樣依「常理」推斷,身材弱小的謝姓女店長,怎麼可能獨立殺了兩人還能加以棄屍?因此她既然咬出老闆及股東們是共犯,那就「必然」是真的;同樣地,在輔大性侵案案外案當中,依「常理」推斷,性侵受害者如此痛苦,其男友朱某也身陷痛苦之中,居然還po文指控老師「河蟹吃案」,他的指控「必然」是真的,再加上依「常理」而言,學生怎麼可能誣賴自己敬重的老師?因此,朱某的po文「絕對」真實,被指控的老師「必然」有錯。

在心證已成的情況下,人們就拼命蒐集可以符合自己心目中的「真相」的證據(如起底梁女曾在酒店上班,妒恨受害者比自己網紅等等),即使不符合這個「真相」但有利於被告或被指控者的證據陸續出現,也因為不符合自己的「心證」,毫無根據地就不加以檢視,斷然加以排除。在以往司法實務上,其後果就是許多死刑犯冤案的形成,都是一路被辦案的警察,起訴的檢察官們,以及審判的法官們,先認定有罪,然後一路要求被告自證清白,被告即使舉出有利於自己的新事證,也一路被不看不理,被「理所當然」地完全排除掉他們沒有涉案的可能性,才造成冤案。有罪推定的思維反映了權力的濫用,也因此法界目前改採無罪推定就是要節制國家司法權力,避免冤案繼續發生。但即使如此,在小模命案這個事件中,檢警還是犯了「有罪推定」的過失,一開始只憑程男供詞就將梁女羈押,直到梁女母親替梁女「自證清白」才獲釋。

相反地,無罪推定原則是先預設被指控者或被告無罪,直到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被指控者有罪,才可以加以定罪。在此原則下,不是被指控者或被告要「自證清白」,而是指控者要負舉證責任,檢警及法官要負責查證指控者的舉證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力及其真實性。因為事物的真相是有可能超出一般人,甚至絕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常理」之外的,這也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所在,就是要避免這低於百分之一(甚至是萬分之一,千萬分之一)的極低的可能性在判決確定前,就被完全排除而造成冤判,因為真相可能就是這個「極低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一開始就要保有這極低可能性存在的空間,並保持開放的態度,而不是預先就把這極低的可能性完全排除。法官要一直到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只有一種可能性存在,才能定罪。

司法改革應該讓檢察官恢復實現刑事正義的司法角色。圖為「大審判家」電影中飾演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的劇照。(安可電影)
事物的真相是有可能超出一般人,甚至絕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常理」之外的,這也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所在。圖為「大審判家」電影中飾演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的劇照。(資料照,安可電影)

「有罪推定」及「無罪推定」的根本差異在於,前者追求「勿縱」,看似有效率實則容易造成冤案;後者強調「勿枉」,比較沒效率卻不易濫殺無辜,目前台灣司法已逐漸採用「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掌握司法權力的檢審,為求快速破案而造成冤案。

無罪推定、言論自由與公共評論

在此次小模命案事件中,對梁女的傷害不單是來自於檢警的羈押,最大的傷害惡來自網路上的謾罵,三天之內,梁女臉書竟湧入近四萬則的辱罵留言,而在梁女不在場證據明確被釋放後,不到三小時就有二萬多人刪去留言。突顯在網路世界裡,人人掌握言論權力,人人可當判官,卻大多以「有罪推定」進行網路審判,形成網路霸凌,任意謀殺他人人格,卻幾乎不用負出任何代價。如何避免網路霸凌,更需要網民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不僅適用司法,在網路世代,更適用網路公共評論。但這點卻常為人所忽視。

無罪推定最重要的精神是規範有權者,避免其先入為主的主觀判斷,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持下,武斷地排除其他可能性,動用權力將人定罪。在司法上,無罪推定是要規範擁有國家偵察及權力的司法人員(包括檢警調審)的權力,節制其可能的濫權行為,且已成為司法界共識,這是保障人權的文明進步表現。然而在網路時代,言論自由獲得前所未有的展現,人人掌握言論權力,甚至成為自媒體,對任何的人事物均可以自由的進行評論。當人人握有這麼大的言論權力,隨時隨地可以進行鍵盤辦案、網路審判時,卻幾乎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責任,更是需要以無罪推定加以節制,避免網民濫用權力,成為正義魔人。

在這次事件中,就徹底暴露網路世界有言論權力,卻不用負言責的既荒誕及可怕的情境。正義魔人們痛罵梁女逞英雄之後,後來發現竟是烏龍一場,就迅速刪掉留言,一溜了之,避免被告,卻不必向梁女懺悔道歉求原諒,除非梁女有留存截圖提出告訴,否則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事過境遷後又故態復萌,下次遇到「獵物」時,繼續有罪推定,自認「正義」,再次瘋狂霸凌他人,如果再次出錯,就再一次刪留言了事。刪掉留言,真能刪掉犯行嗎?真能刪掉罪孽嗎?我們要容忍此等惡行如此一再重覆嗎?

更荒謬及可怕的是,如果依照正義魔人們一貫自命正義的立場,對惡棍都要群起進行網路社會制裁,那麼對這次群起霸凌梁女的刪留言者,不就應該義正詞嚴地加以撻伐嗎?但事實上魔人們卻全面失聲,彷彿霸凌沒有發生,一切船過水無痕,正義魔人們的社會制裁顯然是選擇性的雙重標準!共構了假正義之名,殺人於無形的共犯結構,實體世界中常見的「幫親不幫理」的偏差,在網路世界正表現為「䕶短不䕶理」的虛偽正義。

網路已成眾聲喧嘩,充斥著正義魔人的化外之地,亟待建立以自律為主,他律為輔的網路言論規範來撥亂反正。在他律方面,需要社會各界認真面對,嚴肅討論如何在不侵犯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制定網路言論的法律規範;但在自律方面,立即可做的是,就是以無罪推定做為自律的原則,來規範言論權力的行使,節制其可能的濫權,否則網路霸凌,精神傷害乃至人格謀殺等悲劇,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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