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依國際法駁「台灣地位未定論」

2016-05-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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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日本承認『馬關條約』無效。此時日本雖已放棄台灣,但作為『馬關條約』的另一個當事國,對『馬關條約』還是有發言權的。即使『舊金山和約』的生效使台灣成為「無主地」,此後『中日和約』的生效也即『馬關條約』的無效則又使台灣轉為「中國領土」了——即使日本無「處置權」,中國也有「收回權」(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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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承認台灣居民具有中國國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這種承認與日本是否已經放棄台灣沒有關係,只是國際承認而已。就象中國承認美國對夏威夷的主權,承認美國國民應包括依法具有美國國籍的夏威夷居民,並不以中國和夏威夷具有某種特殊關系為前提。至於這種來自第三方的國際承認的意義,此處就不贅述了。

不過,像這兩個條約這種簽訂時間和生效時間先後相互交錯的情況,如何看待?也是沒有定論的。筆者暫時采用了『中日和約』無法處置台灣的觀點。但是,以『中日和約』簽訂時『舊金山和約』還未生效為由,認為『中日和約』仍有處置權,也不是沒有道理的(依據見『舊金山和約』第26條、『中日和約』第11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至於日本在1972年單方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此舉並不溯及既往,不影響前文的結論(依據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

七、其他及結語

有論者認為,中華民國可以依據「先佔」及「時效」原則取得台灣主權。筆者認為,退一步講,這也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按杜魯門的說法,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的法律依據是『開羅宣言』等,並不是盟國的「委託管理」或盟軍的「佔領命令」。即使『開羅宣言』等後來被歸於無效了,也不會使台灣成為「託管地」,而只能是可以「先佔」的「無主地」。

從有關文章中,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對於「台灣地位未定論」,法律只是手段,政治才是目的,更與學術無關。台灣問題是大國博弈的產物,解鈴還需系鈴人,其走向也必將取決於今後大國博弈的結果。辯論的各方對此可以說是心知肚明,但是「名正言順」的觀念根深蒂固,法律在面子上還是很重要的。

至於本文,只是針對「未定論」,在其劃定的國際法範圍內,進行反駁。筆者並不指望能說服誰,因為學術觀點或可放棄,但政治立場卻非言辭所能動也。筆者的觀點和「未定論」一樣,都是「無權解釋」,然而孰是孰非,讀者可以作出自己的評判。

*作者為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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