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飆漲買不起房,政府要負哪些責任?被忽視的基本住房權益,多數人都不知道

2023-11-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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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指明適足住房權乃為人人均有安全、和平與尊嚴居住某處的權利。無論群體、年齡、收入等,人人都有權享受適當住房,不受到任何歧視。適足住房特徵為地點便於工作,取得費用合理,以及具有適足的安全、照明、通風、空間、居室、設施等。適足住房權考慮面向有「使用權的法律保障」「服務、材料、設備與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可負擔性」「適居性」「可取得性」「地點」「文化適足性」。政府可結合企業,以適當措施實踐適足住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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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不論使用形式為何,人人都應受法律保障,免遇強制驅離、騷擾等。

》服務、材料、設備與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人人應可持續獲得乾淨飲水、食物倉儲、能源供應、衛生設備、垃圾處理、緊急服務等。

》可負擔性:政府確保天然建材供應無虞,住房費用應維持固定水準,為弱勢者提供住宅補貼、住房融資。租屋者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準與租金上漲。

》適居性:人人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以及建築危險、傳病媒介與健康威脅。

》可取得性: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生活處所與土地。弱勢者必須優先、充分且持續取得適足住房資源可能性,包括身障者、兒童、長者、患者、受災者等,法律與政策應充分考慮其特殊住房需要。

》地點:住房不應位在汙染區域,地點應處於便利托幼、就學、就業、醫療等地。

文化適足性:住房開發與現代化活動,不因犧牲住房文化,住房政策、建造方式與建築材料,應適當體現住房文化特徵與多樣性。

該一般性意見也強調,人人充分享有居住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參與公共決策權,以實現與維持社會各階層適足住房權。個人寓所、家庭、私生活、通聯,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人民如遇歧視、驅離、拆房,國家法律體系應提供申訴、救濟與賠償等管道。

台灣現行《憲法》缺乏住房權明確保障,導致人民沒有住房請求權,更不用說是否滿足禁止住房歧視、適足住房權利等條件。司法每遇到住房正義問題,往往只能置於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概括人權條款等脈絡去建構與審查。

社會住宅普及化

政府有責任為人民創造適足住房環境,歐洲普及化的社會住宅,台灣足以作為借鏡,尤其是荷蘭與法國。荷蘭社會住宅拓展超過百年歷史,擁有全世界最高居住比例,首都阿姆斯特丹更達到半數。1901年通過《住房法》(Woningwet),系統性推進社會住宅政策,民間非營利導向住宅法人,專注購地、興建與營運,政府則協助供地、貸款與補助,並提供租金補貼,讓人民住得起安全、美觀、整潔、舒適,又顧及族群融合的社會住宅,有些人一住就是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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