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飆漲買不起房,政府要負哪些責任?被忽視的基本住房權益,多數人都不知道

2023-11-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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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權攸關基本人權,而非金錢遊戲。(示意圖/取自Pixabay)

住房權攸關基本人權,而非金錢遊戲。(示意圖/取自Pixabay)

二十年來,台灣房市問題層出不窮,台北最為嚴重,房價飆漲難降、租屋空間錯配、社會住宅不足、居住品質不佳,造成房客重重受限、住者頻繁搬遷、居住難民增長、減少就業機會與嚴重人口外移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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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商品化悲歌

綠園道華廈,位在中和與永和交界,地上9樓、共117戶,鄰近日常用品俱全的永安市場,以及號稱雙和之肺的四號公園。華廈生活機能佳的好條件,吸引北上就讀大學,畢業後從事金融業的林先生。他因此在1999年,以每坪18萬元,買下約11坪、總價190萬元的套房,成為有屋一族。時光來到2021年,綠園道華廈每坪高達52.5萬,約11坪的套房總價介於5百萬元至6百萬元間,房屋價格升高3倍。

二十年來,台灣基本工資與每人年所得增長幅度,遠不及房價的飆漲速度。每月基本工資,2001年為1萬5840元,2021年為2萬4千元,增加51.5%。平均每人年所得,2001年為40萬1946元,2021年為78萬8257元,增加96.1%。房價指數,2001年為98.1745,2021年為331.385,增長237.6%。

二十年來,台灣房市問題層出不窮,台北最為嚴重,房價飆漲難降、租屋空間錯配、社會住宅不足、居住品質不佳,造成房客重重受限、住者頻繁搬遷、居住難民增長、減少就業機會與嚴重人口外移等現象。2021年,房價所得比,全國約9倍,台北市近16倍,遠高於世界銀行提出6倍以內的合理範圍。台北市30年以上老屋約65萬戶,重建與更新速度緩慢,在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不時發生的台灣,顯得危機四伏。

台灣房屋稅率與銀行貸款利息偏低,提供投資者進出炒作與囤積空間。投資者眼中,把一幢幢房屋變成房產商品,當作經濟生產要素一環。房子成為賺錢工具,而非居住場域。高房價讓安居成為一種奢求,扼殺城市生機,人們不再懷抱期待,漸漸遠離心碎的城市。年輕世代在立足點上不平等,剝奪其生存發展契機,世代正義更加難追尋。

安全、和平與尊嚴的適足住房權

住房攸關基本人權,而非金錢遊戲。住房權是一切社會生活根基,關照人的居住生活,保障「禁止住房歧視」「遷離正當程序」「適足住房權利」三大內涵。住房正義理想是讓人人具有合適的住宅區位、環境、空間、價位,能居住安心,以稅賦等政策工具達到住房公平,弱勢者能有住房保障,人人皆擁有一定品質與品味的住房尊嚴。

住房權相當受到國際人權公約重視,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將住房權具體納入保障,其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與家屬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舉凡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遇失業、疾病、身障、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明示「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指明適足住房權乃為人人均有安全、和平與尊嚴居住某處的權利。無論群體、年齡、收入等,人人都有權享受適當住房,不受到任何歧視。適足住房特徵為地點便於工作,取得費用合理,以及具有適足的安全、照明、通風、空間、居室、設施等。適足住房權考慮面向有「使用權的法律保障」「服務、材料、設備與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可負擔性」「適居性」「可取得性」「地點」「文化適足性」。政府可結合企業,以適當措施實踐適足住房權。

》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不論使用形式為何,人人都應受法律保障,免遇強制驅離、騷擾等。

》服務、材料、設備與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人人應可持續獲得乾淨飲水、食物倉儲、能源供應、衛生設備、垃圾處理、緊急服務等。

》可負擔性:政府確保天然建材供應無虞,住房費用應維持固定水準,為弱勢者提供住宅補貼、住房融資。租屋者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準與租金上漲。

》適居性:人人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以及建築危險、傳病媒介與健康威脅。

》可取得性: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生活處所與土地。弱勢者必須優先、充分且持續取得適足住房資源可能性,包括身障者、兒童、長者、患者、受災者等,法律與政策應充分考慮其特殊住房需要。

》地點:住房不應位在汙染區域,地點應處於便利托幼、就學、就業、醫療等地。

文化適足性:住房開發與現代化活動,不因犧牲住房文化,住房政策、建造方式與建築材料,應適當體現住房文化特徵與多樣性。

該一般性意見也強調,人人充分享有居住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參與公共決策權,以實現與維持社會各階層適足住房權。個人寓所、家庭、私生活、通聯,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人民如遇歧視、驅離、拆房,國家法律體系應提供申訴、救濟與賠償等管道。

台灣現行《憲法》缺乏住房權明確保障,導致人民沒有住房請求權,更不用說是否滿足禁止住房歧視、適足住房權利等條件。司法每遇到住房正義問題,往往只能置於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概括人權條款等脈絡去建構與審查。

社會住宅普及化

政府有責任為人民創造適足住房環境,歐洲普及化的社會住宅,台灣足以作為借鏡,尤其是荷蘭與法國。荷蘭社會住宅拓展超過百年歷史,擁有全世界最高居住比例,首都阿姆斯特丹更達到半數。1901年通過《住房法》(Woningwet),系統性推進社會住宅政策,民間非營利導向住宅法人,專注購地、興建與營運,政府則協助供地、貸款與補助,並提供租金補貼,讓人民住得起安全、美觀、整潔、舒適,又顧及族群融合的社會住宅,有些人一住就是終生。

旅法作家羅惠珍長年觀察,法國約6740萬人中,超過一千萬人住在社會住宅,包括企業主管、上班族、藝術家、作家、老師、議員、官員等百工百業人士。法國社會住宅從工人住宅、平價住宅演進至今,超過150年歷史,政府採取集資、合建、貸款、裝修閒置空間等方式促成,形式從集合住宅到花園小樓都有。法國由社會住宅聯合會為首,結合政府部門、社會企業、合作事業、房產公司等近千個機構,以政府經費、住宅租金、企業稅收為來源,處理開發、營建與租賃等事務,建立綿密社會住宅產業鏈。社會住宅採分級付費,憑藉住戶提供的繳稅單,依據家庭收入、撫養人數、入住人數、房屋面積核算房租,分成三到四個級數,不僅低於市價,且人人權利相等。

法國從中央立法規範房租價與仲介費,也規定從城市到市鎮,至少需有25%社會住宅,未達標者,刪減補助款或罰款,上級政府介入尋地買房。巴黎市政府設法擴增供給面,找出閒置空屋、次要住宅,遊說屋主釋出空間交由政府管理,搭配中央政府空屋稅加重、租賃所得減免等措施,形成特約社會住宅。巴黎市政府在14個行政區內,分成80個街區,依照座向、格局、屋況、設備、屋齡等,畫分16種計算標準與參考價格。

中央與地方聯手,多管齊下、多元出擊,實現社會住宅普及願景。社會住宅成為旅人探訪法國發展歷程的秘境。2021年普立茲克建築獎(Pritzker Architecture Prize),更頒給改造法國波爾多市三幢社會住宅「530公寓」的建築師安妮.拉卡頓(Anne Lacaton)與尚菲利普.瓦薩爾(Jean-Philippe Vassal)。

在台灣傳統觀念中,家庭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住房,但愈來愈高的房價,使得許多人只能用一生勞碌去換取住房成本。住房權強調國家要保障人民有安身立命的住所,但所有權未必要屬於自己。台灣的社會住宅比例不到1%,不如環太平洋的美國、日本與韓國6%、新加坡9%,遠低於歐盟平均14%。台灣政府應充分整合市場、就業與社區網絡,推進多元住房使用權限,建立友善住房環境,特別是普及社會住宅,讓人人好安居。

作者簡介|黃崇祐

台灣制憲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出生於高雄,成長於台南,工作於台北。學涯航泊台南一中、文化大學政治學系、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候選人)。

曾任李登輝學校校友會台北市校友分會會長、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法政組諮詢委員、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副研究員、新文化基金會政策組研究員、台大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助理教學評析與諮詢員、台大國會研習社社長、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近年公共服務守備範圍在正常國家、台灣新憲、憲政改革。

本文授權轉載自今周刊《提著菜籃聊憲法:原住民、移工、同婚、流浪犬、區塊鏈……20件你必須了解的基本人權大小事》(原標題:台北好出租)

責任編輯/游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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