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餐廳奔跑跌入滾燙湯鍋 全身23.5%燒燙傷「終生不癒」!照顧人遭判刑

2023-08-0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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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於鵝肉店廚房走道奔跑,導致全身重度燙傷,照顧人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Unsplash)

男童於鵝肉店廚房走道奔跑,導致全身重度燙傷,照顧人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Unsplash)

彰化張姓女子前年(2021)照顧1名5歲男童時,帶他至家中附近鵝肉店借廁所,豈料男童如廁後在店家擺放熱湯的廚房走道奔跑,不慎遭拌倒後竟跌入店家擺放的滾燙大湯鍋中,使男童2-3度燙傷、排汗功能永久損傷。事發後張女遭到起訴,彰化地院認定其照顧疏失,依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張女不服向台中高分院上訴,二審近日宣判,也認定張女有疏失,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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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顯示,張女曾擔任過男童保母,卸任後於2021年幫忙照顧5歲男童,因男童不會使用家中蹲式馬桶,故張女常帶男童至熟識鵝肉店借廁所,不料男童如廁後在店內奔跑,未注意廚房走廊擺放著2鍋大湯鍋,不小心跌坐在滾燙湯鍋內,導致男童身體軀幹、雙腳及臀部嚴重23.5%燙傷,張女也因過失致重傷害遭彰檢起訴,審理後依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

一審結果出來後,張女不服,轉而向台中高分院上訴,辯稱自己當時非男童保母,彼此無任何契約關係,故沒有承擔照護男童的責任,此次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她難以控制也無法防止,不該將責任歸咎給她,也提到男童經治療後,雖不能恢復原狀,但軀幹、雙腳及臀部並未因燙傷而喪失或嚴重減損功能,傷勢未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的重傷程度。張女更認為,一審將注意義務與保證人地位畫上等號,直接認定她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該當過失致重傷害罪,顯有違誤。

二審也在上訴後表示,張女多次帶男童至鵝肉店借廁所,應相當理解店家動線、廚具擺放位子,擺放高溫燙鍋的走道也有註明「員工以外禁止進入」,張女卻未多加留意,在男童如廁後引導他安全離開,反而放任他在廚房、走道上奔跑、走動,未盡保護照顧男童義務,與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因此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

同時,二審也函詢男童就醫醫院,函覆指出男童全身有23.5%燙傷,其中三度燙傷占20%、二度燙傷3.5%,排汗功能損失、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疤痕需追蹤到成年,且只能改善,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失已達重傷害程度,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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