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5億高中生案偵結!夏家父子「殺人證據不足」 中檢不起訴聲明全文公開

2023-06-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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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800cc仍會死亡:

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800cc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800cc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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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

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3樓、8樓進行查證,該3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3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8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8-1戶(被告夏○源所住10樓之戶別為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10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8-1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

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T恤)係拍攝於112年5月8日,案發日(5月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

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

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

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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