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都得死,為何死刑犯自殺仍要努力搶救他?日本律師道出刑罰最殘酷的一面!

2018-08-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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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絕對王政時代除了有身體刑,死刑也以極為殘虐的方式來執行。例如五馬分屍、車輾、火炙、烹殺、活埋等。而傅柯認為,這些手段既非盲目的殘虐,也並不過分。因為在絕對王政的時代中,為了確立起王權的絕對支配權,必須壓制住民眾,這可說是出於必要而為。在征戰當中,士兵進行的軍事殘虐行為也是一種必然現象,可說是在軍事性殘虐性的延伸下,確立刑罰的定位(《規訓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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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在那個時代當中死刑本應殘虐。不,必須得殘虐。

而在歐洲,同樣是死刑,絞刑和斬首刑之間有著質的差異。斬首刑比絞刑光榮,比方說英國和法國在市民革命期之前規定,對貴族執行斬首刑、對庶民執行絞刑。

再者,如同前述,中近世歐洲「竊盜應判絞刑」;而在德國(日耳曼)一般對強盜或強盜殺人判處斬首,而非絞首。因為比起偷偷摸摸的竊盜,強盜和強盜殺人比較不丟人(阿部謹也《刑吏的社會史》中公新書)。

德勒斯登的Pegida集會示威:為總理梅克爾「預留」了絞刑架。(BBC中文網)
德勒斯登的Pegida集會示威:為總理梅克爾「預留」了絞刑架。(BBC中文網)

在日本,如同大家所熟知,分為切腹與斬首,斬首反而是一種恥辱。切腹和斬首都是只適用於武士階級的刑罰,而對當時的武士階級來說,切腹和斬首的差異好比天與地。切腹是「得以自裁的武士」之象徵,「所謂武士道,就是對死的覺悟」(《葉隱》)之精神性。切腹作為一種死刑,其特殊性甚至讓人懷疑其刑罰性

那麼武士階級以外呢?江戶時期的刑罰規定是典型的身分刑法,武士階級與除此之外的庶民階級運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刑罰體系,而武士以外的庶民階級適用的死刑也有所區別。

比方說,庶民刑法中標準的死刑就是「死罪」,比此輕的死刑為「下手人」,更重的死刑為「獄門」。

同樣是剝奪生命的刑罰,「死罪」在處刑後遺骸歸公,作為試砍和解剖之用;如為「下手人」,遺骸可歸還家人;「獄門」的情況表示首級會懸掛在獄門儆示。這些對庶民執行的死刑,皆用刀斬斷首級,卻與武士階級的「斬首」不一樣。對武士的斬首會在特定刑場,於白日下實施;對庶民的斬首則會在牢內執行,因此刑罰上並不稱之為「斬首」。

死刑也包含死亡方法,其刑罰的性格會受到執行方法所左右。

也就是說,所謂死刑,並不是單純剝奪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以特定方法賦予死亡的刑罰,而該特定方法中,存在著刑罰的重要意義。所以,本於人道死刑這個概念,嘗試藥物注射等讓死刑無色化,不免讓人產生疑問。若進一步讓死亡方法無意義化,只會更加失去其刑罰的本意。

換句話說,死刑是以一種被賦予特定意義的方法,強制死亡的刑罰;反過來說,該特定方法即是問題之一(《日本國憲法》中禁止殘虐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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