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都得死,為何死刑犯自殺仍要努力搶救他?日本律師道出刑罰最殘酷的一面!

2018-08-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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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意識地讓死刑確定後到執行為止,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美聯社)

日本有意識地讓死刑確定後到執行為止,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美聯社)

裁判員審判中第十個死刑判決案例,是大阪此花區的小鋼珠店縱火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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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中,辯方展開絞刑違憲論的論述,著眼於絞刑是憲法禁止的「殘虐刑罰」(《日本國憲法》對於死刑既無特別肯定也不否定,不過第三十六條中明確禁止殘虐的刑罰)。

判決中認為絞刑不算是「殘虐刑罰」,符合憲法。不過另一方面,也稱不上最佳的死刑方法,對現狀丟出了一定程度的疑問(大阪地方法院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

絞刑違憲論著眼於日本現行刑法執行死刑的方法只規定了絞刑這一點,企圖對死刑方法提出異議,來抑止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姑且不管死刑的存廢與是非,或者死刑是否合憲這些根本問題,這個論點將焦點鎖定執行方式絞刑上,大做文章。這麼一來,假如絞刑被視為一個問題(被認定殘虐),在現行刑法中「死刑……以絞刑執行」,僅規定死刑執行方法的現狀下,將反射性地無法進行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這種法律技術企圖獲得這樣的效果。

因此,這種論述就算可以迴避該審判的死刑,可以暫時阻止不久將來預計執行的死刑,然而一旦採取立法措施因應,增加絞刑以外的執行方法,此法將立刻失效。由此看來其實是一種偏離本質的討論。

日本法務省24日再次處決2名死囚。(翻攝影片)
日本法務省再次處決2名死囚。(翻攝影片)

然而這其中也包含何謂不殘虐的死刑、何謂人道死刑等問題。這些問題看似與死刑存廢論、是非論的討論次元不同,其實在深層密切相關。其中有何種關聯,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人道死刑」的悖理

斷頭臺是人道死刑的一個例子。斷頭臺是基於法國革命的人道精神所導入。因為是由人下手的斬首刑,有時無法一次完成,必須揮刀兩、三次。

法國革命期間,斷頭臺符合當時的時代精神,被認為是「可實現人道主義和正義的機器」,因此在議會中議決採納(一七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革命政府國民議會)。

關於進入這個世紀後美國執行死刑方法的變遷,已經在第三章中說明。每一州都在摸索何謂人道的死刑執行方法,各自發展,並導入電椅、毒氣室等方法,經過數次失敗和嘗試後,現在最普遍的就是注射藥物的方法。美國死刑史上,曾經發生絞刑失敗的頸部斷裂意外,因而導入電椅和毒氣室;後來又發生毒氣室的毒氣噴射異常,導致死囚經過長時間痛苦掙扎的案例;還有因電椅電流控制不當,導致身體起火燒損等案例。因此轉移至藥物。

藥物注射或許可說是最近代的死刑,不,應該說是近未來式的死刑。醫師看準時間,對被綁在床上的死囚機械性地注射致死藥物的景象,除了有近未來的感覺,也很非人類。實際上,美國在二〇〇七年聯邦地方法院也曾經做出藥物注射死刑違憲的判決,不過隔年又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判定為合憲,引發一陣混亂。

藥物注射呈現「無痛的死刑」,其實包含著使死刑意義危險化的重大矛盾。

美國許多州所採用的藥物注射方法,都是先靜脈注射麻醉藥,讓死囚失去意識,然後再注射致死藥使其死亡。說得更詳細一點,是讓導管刺入血管注入全身麻醉劑,讓麻醉發生效力之後,在意識不明的狀態下對死囚注射肌肉鬆弛劑使其呼吸停止,最後再注入高濃度氯化鉀溶液,停止心臟跳動。

注射致死藥之前死囚已失去意識,因此理論上不會感受到肉體痛苦。然而,儘管沒有肉體痛苦,以藥毒殺一個沒有意識的人,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心神喪失狀態下的死刑停止

我在前面對以藥毒殺沒有意識的人這種(刑罰上的)意義提出疑問,另外還有一個相關現象,就是心神喪失狀態下的死刑問題。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死囚處於心神喪失狀態下的期間,必須暫緩死刑的執行(死刑執行的停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所謂心神喪失狀態是指精神異常、意識喪失狀態等。奧姆真理教事件中已經死刑定讞、入監的教祖麻原彰晃現在在法律上的狀態,也與這一點有關。(編按:麻原彰晃已於2018年7月6日伏法)

許多死刑存置的國家都設有這類規定。那為什麼處於心神喪失狀態時必須暫緩死刑的執行呢?這是為了與單純的抹殺做出區別。由於有了這項法律規定,現在的死刑才得以勉強與抹殺劃出界線。這是一條掌權者也不得不承認的死刑界線,是無論如何都無法移除、忽視的死刑意義。

反過來說,前面所提的美國藥物注射死刑又如何呢?

印度性侵案:最高法院維持2012年公車性侵案罪犯絞刑判決(AP)
印度性侵案:最高法院維持2012年公車性侵案罪犯絞刑判決(AP)

藥物注射在注射第一劑麻醉藥之前,會讓死囚意識到即將開始執行死刑,從這一點看來,可說只有一線之隔,勉強與在心神喪失狀態下執行死刑做出區別。相反的,也可以說與機械式的抹殺接近到只有一線之隔。

或許不可能有完全沒有痛苦的死刑──不僅肉體苦痛,連精神痛苦也沒有的死刑。純粹的安樂死很明顯違背死刑的刑罰性質。因此,無法因人道的死刑概念來讓死刑正當化。這不僅會受到死刑廢止論者批評「虛偽」,對於真正的死刑肯定論者來說,也只是徒然讓死刑意義暴露於矛盾下。

死刑執行方法的法制史

假如是單純的抹殺,那麼就可以「不擇手段」,也沒有必然的方法。假如要抹殺一個政治犯,可能會採用在人群中擦身而過的一瞬間將其刺殺的方法,或者在他本人也沒有發現的情況下於食物中下毒等等。像納粹德國希望進行大量屠殺時,就會發明出集中營、毒氣室等,將抹殺方法的「合理化」推展到極限。

然而,死刑則不同。作為一種刑罰的死刑必須採取特定的方法。由此可知,死刑執行方法即是死刑的本質

在絕對王政時代除了有身體刑,死刑也以極為殘虐的方式來執行。例如五馬分屍、車輾、火炙、烹殺、活埋等。而傅柯認為,這些手段既非盲目的殘虐,也並不過分。因為在絕對王政的時代中,為了確立起王權的絕對支配權,必須壓制住民眾,這可說是出於必要而為。在征戰當中,士兵進行的軍事殘虐行為也是一種必然現象,可說是在軍事性殘虐性的延伸下,確立刑罰的定位(《規訓與懲罰》)。

換句話說,在那個時代當中死刑本應殘虐。不,必須得殘虐。

而在歐洲,同樣是死刑,絞刑和斬首刑之間有著質的差異。斬首刑比絞刑光榮,比方說英國和法國在市民革命期之前規定,對貴族執行斬首刑、對庶民執行絞刑。

再者,如同前述,中近世歐洲「竊盜應判絞刑」;而在德國(日耳曼)一般對強盜或強盜殺人判處斬首,而非絞首。因為比起偷偷摸摸的竊盜,強盜和強盜殺人比較不丟人(阿部謹也《刑吏的社會史》中公新書)。

德勒斯登的Pegida集會示威:為總理梅克爾「預留」了絞刑架。(BBC中文網)
德勒斯登的Pegida集會示威:為總理梅克爾「預留」了絞刑架。(BBC中文網)

在日本,如同大家所熟知,分為切腹與斬首,斬首反而是一種恥辱。切腹和斬首都是只適用於武士階級的刑罰,而對當時的武士階級來說,切腹和斬首的差異好比天與地。切腹是「得以自裁的武士」之象徵,「所謂武士道,就是對死的覺悟」(《葉隱》)之精神性。切腹作為一種死刑,其特殊性甚至讓人懷疑其刑罰性

那麼武士階級以外呢?江戶時期的刑罰規定是典型的身分刑法,武士階級與除此之外的庶民階級運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刑罰體系,而武士以外的庶民階級適用的死刑也有所區別。

比方說,庶民刑法中標準的死刑就是「死罪」,比此輕的死刑為「下手人」,更重的死刑為「獄門」。

同樣是剝奪生命的刑罰,「死罪」在處刑後遺骸歸公,作為試砍和解剖之用;如為「下手人」,遺骸可歸還家人;「獄門」的情況表示首級會懸掛在獄門儆示。這些對庶民執行的死刑,皆用刀斬斷首級,卻與武士階級的「斬首」不一樣。對武士的斬首會在特定刑場,於白日下實施;對庶民的斬首則會在牢內執行,因此刑罰上並不稱之為「斬首」。

死刑也包含死亡方法,其刑罰的性格會受到執行方法所左右。

也就是說,所謂死刑,並不是單純剝奪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以特定方法賦予死亡的刑罰,而該特定方法中,存在著刑罰的重要意義。所以,本於人道死刑這個概念,嘗試藥物注射等讓死刑無色化,不免讓人產生疑問。若進一步讓死亡方法無意義化,只會更加失去其刑罰的本意。

換句話說,死刑是以一種被賦予特定意義的方法,強制死亡的刑罰;反過來說,該特定方法即是問題之一(《日本國憲法》中禁止殘虐的刑罰方法)。

那麼強制「死亡方法」還有其他哪些問題呢?或者並沒有問題?

死刑的感動與啓發──日本的死刑執行

現在日本死刑的樣態與江戶時代不同,具備特殊的意義。

日本的死刑如同前述,執行方法規定為絞刑,但是除了執行方法的問題之外,整體看來具有極特殊的一面。

最能明確佐證此特殊性的,就是到死刑執行為止的期間。日本有意識地讓死刑確定後到執行為止,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統計上平均為七年十個月)。儘管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必須執行死刑(說得更詳細是六個月內發布死刑執行命令,之後五天內必須執行絞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與第四百七十六條]),卻還是有這樣無視法律的常態。

至於為什麼要這麼做,可能是因為希望死囚最後能悔改,再接受執行。在這段期間中,會有所謂「教誨師」的虔誠宗教家協助教化。現在的宗教教誨由於宗教自由,只在本人期望時進行,不過戰前則是強制執行。

日本的死刑當局(審判相關人員、監獄相關人員)抱持著什麼樣的死刑觀?那就是「唯有洗心革面後再接受死亡,才是最高的代價」。他們認為,死囚要先面對自己的罪行、深刻自覺,也就是洗心革面。洗心革面後再接受死亡,這樣才有贖罪的意義。這就是他們所認為的「以死償還」。

所以,他們也會談到死刑的積極意義,例如認為因為有死刑,犯人才能真正更生云云。

這樣的死刑觀認為,死刑在刑罰的感動與啟發上,具備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所沒有的戲劇性改善效果。犯人透過面對死亡,才終於理解自己所作所為──剝奪他人生命──的意義,也才真正了解做出這些事的自己。其他的刑罰,絕對無法期待有「洗心革面」等如此戲劇化的更生效果。

這個觀念從好的一面來看,或許可以說是藉由死來肯定生,或者也可以視為藉由死刑來肯定人性。

麻原彰晃6日傳出已遭執行死刑完畢。(美聯社)
麻原彰晃已遭執行死刑完畢。(美聯社)

死囚與哲學家的對話──風俗業界最底層命案

很諷刺的,品川風俗店命案相當可以象徵日本死刑現狀。這是一樁發生在阪神大震災、地下鐵沙林毒氣事件的同年(一九九五年),於東京都風俗區發生的特殊殺人案。

一間店鋪擴及品川區和港區的風俗店(SM俱樂部)男性員工殺害老闆和店長,將店占為己有。老闆和店長每個月靠經營風俗業有超過一千萬日圓的暴利,而眼紅的員工找來自己的雙胞胎哥哥和曾經混過幫派的人,引發這次事件。簡單來說,就是一樁圍繞著風俗行業的豐厚油水,在瘋狂價值觀中產生的社會暗處弱肉強食命案。

這個事件的主犯員工被判死刑(東京地方法院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判決、東京高等法院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判決、最高法院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判決;其雙胞胎哥哥為無期徒刑)。羈留期間,在獄中發生戲劇性的變化。

面對死刑,他開始內省「自己有沒有求善之心」,思考蘇格拉底思想中「何謂活得良善」,開始和某位女性哲學家以書信往來的方式,進行關於殺人、死刑、「生與死」等各種哲學對話。

對話對象是前女性雜誌模特兒的年輕新銳女哲學家,因而造成話題,兩人之間往來的書信同時刊載在週刊雜誌上,後來發行單行本,還數度再版(池田晶子=陸田真志《死與活──獄中哲學對話》新潮社)。

書中提到,被告人表示「死刑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有像我這樣的犯罪者」「犯了罪的人說要廢止死刑是不對的」,甚至斷言「自己獲判死刑是好事」「可以帶著幸福的心情接受死刑」。

單行本出版後第十年執行死刑,這個時候曾經與他心意相通的女哲學家已經早逝。

「悔改而死」的欺瞞

現在日本的死刑執行概況大致如上。最理想的狀況是死囚重新自省犯下的過錯、悔改、接受自己的死亡,當局也預設在這個前提下執行死刑。

然而,「死囚面對死亡、自覺罪行,洗心革面」「洗心革面成為『好人』,接受死刑,然後赴死」「這才是最高的代價」等理念,實在太美好也太虛假。從品川風俗店命案來看也可以知道,其中實在太不自然,而且完全無法保證當局是否如此希求。或許只是想以國家所希望的特定方法來強制死亡而已。

舉例來說,在執行死刑前的拘禁期間,採取徹底的防止自殺措施。如果死囚在死刑執行前嘗試自殺,即使是瀕死狀態,或者即使可能留下嚴重後遺症,都必須盡量搶救。救回這條命後,執行死刑。

這種現象不僅限於日本。不過,這也是一面映照出日本死刑執行之欺瞞的鏡子。如同前面所說,國家絕不會讓死囚自殺,企圖以死刑來斷絕其生命。即使死囚靠個人的力量面對死亡、自覺罪行而嘗試自殺也一樣。不能縱其自殺,必須鄭重以國家之手來執行。

也就是說,日本的死刑執行希望「死囚自覺罪行、洗心革面」;「洗心革面,接受死刑,然後赴死」,「這才是最高的代價」,這其中偽裝成「為了死囚」,就是一個謊言。不見得考慮死囚或罪與罰的本質,也並沒有考量到被害人的心情;或許多半是國家的思考、盤算,是日本國家如此期望。

連死亡方法的心態,都必須絲毫不差地符合國家想法,豈不是連死亡的時間和內在都必須依照權力的意欲?在這裡,真正的意圖或許只是希望死囚能依照國家的意思死亡。

阿肯色州死刑:54歲死囚戴維斯(AP)
阿肯色州死刑:54歲死囚戴維斯(AP)

光是強制死亡本身還不滿足,這樣的做法可以說試圖跨進個人內在,強制控制其「死亡方法」的精神面。不僅如此,從死刑的確定到執行之間的時間,到死之前如何度過最後的人生,都受到權力方的控制。

日本的死刑執行是讓死囚依照國家期望的方式活著,然後死去。整體的色彩無疑充斥著「個人(死囚)該有的樣態」之國家精神。

連死亡方法都企圖控制的貪婪權力技術

這麼說來,這種樣態可說就是傅柯所謂的規訓權力。因此,我們不該單純地把當局想法當成正當的理念。假如照單全收,或許只是順從死刑權力那雙「看不見的手」。

日本死刑執行的現狀有明顯特徵:採用「密行主義」,當天早上突然告知即將執行(早餐後告知、上午執行完畢,也不通知家人);不允許接觸他人,實行「晝夜完全獨居制」(運動、入浴分別在單獨運動場、單獨浴室中進行);以穩定心情為名目,限制面會、通信等。這些都與日本死刑執行的精神主義相關。因此,儘管受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勸告、國際社會的譴責,也始終不更改,反而強化其特性。

傅柯批評,近現代國家介入人類的生命,企圖將個人改造為對國家方便的存在。他也提出警告,國家權力出於這個目的,甚至開始規範個人到「該成為什麼樣的人」的自由層次。

日本的死刑執行尋求極為特殊形式的「死亡」。

這和該採用絞刑或斬首刑,或者該尋求更加「人道」的方法,轉移為電椅、毒氣室、藥物注射的討論又不同;並非客觀執行方法的討論,而是更加敏感且深層的問題。

所謂死刑,是以一種被賦予特定意義的方法來強制死亡的刑罰,在「賦予死亡的方法」上也有重大意義。不過現代法治國家中,並不允許採用殘虐的死亡方法。那麼死亡方法的內在又是如何?可以對死囚強加倫理概念嗎?可以強加國家精神嗎?

阿肯色州死刑:60歲死囚華特(AP)
阿肯色州死刑:60歲死囚華特(AP)

死刑問題包含「國家可以涉入個人內在多少?」這個與個人內在自由相關的論點。其中可能發生傅柯所強調的人類自由危機,也並非杞人憂天。

像日本當局一樣,將死刑視為終極的代價,並認為這是一種人性尊嚴的想法,也很接近我國固有的共通情感「物哀抒懷」,我們確實也很自然而然地接受。另外「罪行―制裁―死亡(=救濟)」這個循環,令人想起注定與死亡密不可分的人類存在之編劇手法,從深處撼動了我們在人性根源處,希望從自己的死亡中找到救贖的願望。再者,儘管是有罪的死囚,人確實也會藉由自己的死,奇蹟式地成就其主體性或者守護自己的尊嚴。

然而,將內在願望疊影在他者的死刑上,或許只會導致自他生死觀的界線模糊。沒有任何人能保證,這不是一種單純的幻想。

我們不應該肯定日本死刑執行的一切,反而應該察覺到在這其中權力的貪婪技術。

作者介紹│森炎

1959年出生於東京都,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曾任東京地方法院、大阪地方法院法官,現為執業律師(東京律師會)。擔任法官時代,曾在官民交流計畫中由最高法院派遣至民間企業,派任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一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光現出版《死刑肯定論》(原標題:絞刑、電椅、毒氣室、藥物──死刑執行的方法論)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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