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繳健保費不會被註銷身分證,為何沒買強制車險就要被註銷車牌?

2022-08-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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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麟宇攝)

。(顏麟宇攝)

今年6月15日修正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1條規定(施行日期尚未公布),將來汽機車的強制車險如果失效超過半年,政府可以註銷牌照。這道新規定對於向來服從政府規定的人來說,可能覺得沒什麼,但對注重自由、法治的人,應該覺得怪怪的,因為有沒有買保險和註銷牌照兩件事差很遠,怎麼會牽連在一起?就像同屬於強制投保的全民健保,又身份證相當於個人的「牌照」,我們沒繳全民健保費不會被註銷身分證,為何車輛沒繳強制車險費就要被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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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例說明,去年筆者家裡有一部機車沒買任何保險,連強制車險也沒有。因為使用那部機車的家人出國約一年,機車就閒閒放在家裡,不會有任何肇事責任風險,就不需要買責任保險。這樣沒買強制車險的情況,雖然不符強制車險法第6條「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的規定,但不會被罰,因為同法第50條規定舉發車輛未投保的時機,是在路上被稽查或攔停,也就是不上路的車輛就不會被罰。這樣的法規很合理,靜靜放在家裡的機車,不會造成任何人的損失或危害社會,不需要買責任保險,當然也不應被處罰。

該新規定打破上述合理狀態,對於強制車險失效半年以上的車輛,政府可強行註銷牌照,這將導致長時間停用車輛的車主,可能被迫購買不會出險的保險。這不僅造成車主白繳保費,保險公司也要耗費很多程序做出無用的保單,等於是害了無辜民眾也浪費社會資源,不合理。

不合理的規定是怎麼來的?

該51-1條新規定在立法院的法律系統中沒有記載立法理由,但可從金管會110年10月13日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看到修法說明。該說明主要寫著:「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這說明有點亂,簡單整理是說,為強化強制汽車保險法的目的,於是對於強制車險過期6個月的車輛,金管會可以請交通監理機關註銷牌照。這樣只是敘述作業程序,沒有說明說明為何過期半年就要註銷牌照?或註銷牌照對於強化強制車險目的有何幫助?也就是看不到任何增修此條文的理由,只看到政府要這麼做的作業程序說明。

另外該法條還有次要說明,因為有點長,附於文後,簡單整理是說,強制車險到期前1個月會有通知,若到期後未續保達1個月還會再通知,再1個月仍未投保還會有第三次通知,所以會通知多次,一併加以說明。這樣的一併說明,簡單說就是「已經通知那麼多次了!」,但這樣還是看不到實際的理由。還有,已經通知很多次,就可以無理由的強迫別人把錢掏出來嗎?

新規定的影響多大?

假設A情況,某車輛的強制車險過期半年但不上路,現況只是相當於一部機器放在家裡,不會影響他人,是人民處置私有財產的自由,不應也不會被處罰。但A情況在新規定,政府可以將車輛牌照註銷,除非車主乖乖繳錢,買了不會出險的保險,才不會被註銷牌照,否則當該車輛要重新上路,就必須要花一筆金錢與心力去重新領牌;無論車主是被迫白繳保費,或被迫耗時費事重新領牌,都是變相的處罰。請問,人民只是把車輛放在家裡不用,為何就要被處罰?自己的財產要怎麼放就怎麼放,只要不影響他人或危害社會,是人民的自由,是基本的人權;政府為何要處罰人民安分守己的自由行為?

另假設B情況,某車輛的強制車險過期半年卻上路遭查獲,以目前法規可依照車輛種類及有無肇事,處以不同金額的「未投保強制車險」罰款。B情況在新規定,除了未投保的罰款外,還會多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車牌被註銷仍上路」的罰單,並且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再通知車主限期領回。由此可見,該新規定施行後相較於現況的效果,只是增加車牌註銷仍上路的罰款以及暫時移置保管。然而,要達到相同的效果,只要將強制車險法的既有罰則加重,並加移置保管措施即可,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新增條文,而使得閒置車輛的車主遭受無妄之災。

以內政部與交通部111年6月的統計來看,台灣人口數是2319萬,車輛(汽機車)登記數是2271萬,如果扣掉年幼者不可能使用車輛,則平均1個人可使用的車輛會超過1輛,這可大略推估台灣的閒置車輛應該相當多。因此,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1條施行後,應該很多人民會被無辜處罰,值得大眾關注。還有,已有新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將來也要納入強制車險投保,屆時的情況會更紛亂。

強制保險不是稅 不能用徵稅觀念對待強制投保

基上,政府增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規定車輛的強制車險失效半年,就可註銷該車輛牌照,會害很多人。相信政府官員並非故意要害人,猜想只是單純希望每部車輛都能投保所做的催繳對策。筆者會這樣猜測,是因為強制車險多年來被誤解很多也很大,其中之一是「強制車險就是要強制車主繳一定的保費,車主沒繳就是不對」,很像是徵稅。

強制保險不是稅,不是像買了一棟房屋每年就一定要繳多少錢;稅是要充實國庫,符合條件就要繳一定額度的錢,強制車險繳的錢則是要用於一定額度的保障,不是強制繳交一定的錢去充實業者的財庫(請注意,強制車險並非「無盈無虧」,請參見拙文「二輪電動車強制險保費,竟比輕型機車還貴!」)。稅是稅,保險是保險,不能用徵稅的觀念對待強制車險的投保。

強制車險做半套 只要錢不要命

期望本國的強制車險,不只是目前錢來錢去的操作,應該要有更專業的運作,才能達到強制車險的立法目的。對此,可能很多人會譏笑筆者怎麼這麼外行,強制車險都賠得很快,早就做到讓車禍受害者迅速得到補償的目的!其實,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強制車險的立法目的,不只一項,除了政府在上述51-1條立法理由,有寫到讓車禍受害者迅速得到補償之外,還有被漏寫的「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這一項。請問這一項我們做了多少?

這二十多年來強制車險的產、官、學注重的立法目的,絕大部分只在乎一兩百億的錢要怎麼收,怎麼給,對於維護交通安全則寥寥無幾。這也就是說,強制車險多年來只做半套,雖然金錢補償的這一半做得很好,但身命安全這一半卻幾乎沒做,可說是要錢不要命;讓用路人安全,遠比讓用路人在車禍後得到補償還重要!

強制車險要做到維護交通安全目的,需要專業經營才能做到,至少需要好的公平對價原則才有可能,但本國包括強制險的車險,如上述,保險官商至今都還會弄出完全違背保險基本原則,也違反基本人權的「強迫民眾買不會出險的保險」,專業觀念真的很弱,有待加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 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 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 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 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 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 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 牌照。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保險人應發送續保通知書;另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 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保險契約屆滿後 三十日內,保險人應至 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 通知;又為維持本保險 投保率,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第二個月仍未投保之機車車主,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本會保險局及 8 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再次寄送本保險到期 通知,提醒車主投保,故現行機制已多次通知投保義務人投保,併予敘明。


作者為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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