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託財產受保護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會被任何人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某乙將其財產設立信託後,因業務過失致某丙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乙無資力賠錢,某丙是不能對上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
9. 信託財產具隱密性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人是受託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的身分可匿名。
黃先生想買第2棟不動產,以便日後供子女使用,但不希望此事曝光。於是透過信託去買,因交易是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交易對手根本無法知悉委託人的姓名和情況,也無法獲悉受益人是誰。
10. 信託可活化財富
信託財產多元化運用,穩健升值。
蔡小姐每天忙於工作,無暇理財,於是將其財產交付信託,委由具有投資專業的受託人進行資產管理,做多元化的運用,包括海外資產配置。當蔡小姐資產升值時,不但有利於自己,也有利於受益人。
11. 透過公益信託可實現志業
林先生事業有成,有志於推廣青年音樂欣賞的興趣,但成立財團法人有捐助財產規模的限制,且維持成本較高。於是透過信託業,捐錢成立公益信託,由可信賴的受託人推廣、實現音樂志業,並且在稅賦方面獲得適當。
備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撰文/阮品嘉
作者為律師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