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用錢才能安穩退休,讓後代有依靠?律師:信託用處多,還可節省遺贈稅!

2021-12-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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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透過許多例子,說明將自己財產交付信託的12大好處。(取自unsplash)

作者透過許多例子,說明將自己財產交付信託的12大好處。(取自unsplash)

最近信託公會成立20周年,而信託也受到官方空前的重視。一般人對「信託」一詞可能相當陌生或不熟悉,未來信託規劃可能會慢慢滲透到多數個人及家庭,而不僅僅是富人的專利。從社會弱勢族群、一般上班族,到中產階級、富豪,也包括本文作者自己,都可能會有信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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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簡單來講,是指委託人(原本財產所有人,亦即提供財產之人),將其財產交付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對該財產,依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處分。上述委託人的指示(包含信託本旨),記載在遺囑或信託契約中。(延伸閱讀:幫下一代做好財富規劃 別讓遺產成為子女失和導火線)

什麼是信託?

受益人,白話來講是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亦即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利益的人。所謂信託利益包括信託收益(trust income),以及信託終了時信託之剩餘財產。受益人由委託人按自己的自由意志指定,可能是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而受託人可能是信託業或個人。(延伸閱讀:怕孩子亂花,壓歲錢都存銀行?錯!遺產才是他們最大的紅包,你規劃)

20211224-成立信託的方式。(作者提供)
成立信託的方式。(作者提供)

上述財產的所有權交付後,所有權已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該財產的所有權人(該財產稱之為信託財產);但是受託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其從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得到的利益,要移轉分配給受益人。

傳統上擁有物的所有權之人,就有占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的所有權人,就物的本身及其所得利益,是屬於他自己的。但信託關係下的受託人則不然,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但只能根據信託契約或遺囑的條款管理、處分,並應將信託利益移轉給受益人;而受益人自前述關係,衍生出對信託利益享有受益權。

上述的設計,成為信託的一大特色。這一重大特色,可以說是法學上空前的創舉,衍生了千變萬化的可能。英國法學家Maitland曾寫道「如果問說英國人在法學領域最偉大、獨特的成就,我想最好的答案是世代以來信託觀念的發展。」(If we were asked what was the greatest and most distinctive achievement performed by Englishmen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 I cannot think that we could have any better answer to give than this, namely, the development from century to century of the trust idea.)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Holmes有一句名言「不要相信金錢,而是要把你的錢放在信託中」(Don’t put your trust in money;put your money in trust)。信託英文為Trust,其本義是信任、相信、信賴的意思。可見信託是根基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信任關係。(延伸閱讀:「孩子啊,你還是去創業吧!我出錢!」台灣7成家族企業主,盼望子女自立門戶

信任是有價值的,當你把財產交付信託,受託人以其專業、可信的價值來管理信託財產,委託人應該付出金錢的對價。英國最早的傳統是採受託人無償,後來漸漸承認受託人的專業,在今日現代社會,信託幾乎是採有償。

為何要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有哪些好處?

以下歸納一些重要的理由,並舉例說明:

1. 保障自己

某甲退休了,將其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定期給付生活費用給某甲,即使某甲未來無法處理自己的財產時(例如失智等),其生活之資金來源也能受到保障;另家屬屆時可免向法院請求指定監護人,避免罹病消息張揚出去。

2. 保障子女

張小姐購買人壽保險,如其過世,可獲1億的理賠。之後使保單的受益人與受託人簽訂保險給付信託契約,期望子女能妥善利用此一理賠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可採分階段激勵的方式,例如留學金、結婚金、創業金等,讓母愛遺留在子女人生不同階段。

張小姐也可設立子女保障信託,將財產交付信託,同樣可以採取對子女分階段激勵的方式。

3. 保護未成年子女

老王重病,膝下兒女未成年,於是立下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當其過世時,遺產將會由遺囑執行人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進行管理,讓遺產確實用在小孩的身上。等到子女成年時,受託人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子女。老王也可以賦予受託人一定的裁量權,比方說某個子女有緊急狀況或有可憐的情況時,定期給付多給一些。

3. 照顧身心障礙的子女

某乙是退休後的高齡長者,其子女是身心障礙者,其身故後難期待子女運用遺產,此時信託可以做為遺產管理的工具。

輪椅、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圖/取自pixabay)
作者指出,若子女為身心障礙者,透過信託方式也能讓遺產得到妥善運用。(取自pixabay)

4. 保護敗家子

若把財產分給不善理財、浪費成性或負債的子女,其財產可能很快被花完或被追索。透過信託,對上述子女,具有保護的作用。

小劉做為繼承人,負債累累。為避免將來所繼承的財產被人追索取償,其父設立信託,未來透過定期自信託財產撥付一定金額給受益人,使小劉能可維持相當的生活水平。

5. 信託可發揮遺產規劃的作用

發揮遺產分配作用,除上開遺囑信託的形式外,還有生前信託(又被稱之為遺囑代用信託)的形式。其與遺囑信託有一個重要差別,即委託人的財產在委託人在世時,就已經納入信託財產。

丁老已經80幾歲了,有3子1女,其中女兒對其照顧最多。丁決定將其所有財產(包括現金、房產、股票等)交付信託,並以自己做為受益人,由受託人每個月自信託專戶支付丁老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旅遊費等。其過世後受益人始變成子女;剩餘信託財產的分配比例,女兒為3分之1,3個兒子各為9分之2。

6. 信託可發揮企業傳承規劃的作用

南部某隱形冠軍企業的王老闆,打算進行接班布局,傾向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王老闆於是將其所持有家族企業股票交付信託,指定自己為第1順位受益人,同時指定其3個兒子為第2順位受益人,並設置若干信託監察人,由專業人士及專業經理人擔任。

當王老闆過世時,3個兒子便成為受益人,享有股利,並限制股權轉換限於家族成員間。在王老闆未過世前,仍掌控企業的經營,受託人依據委託人的指示,行使股東權;在王老闆過世後,股東權利的行使由信託監察人以共同決策的方式決定,交由受託人行使,以穩固經營。

王老闆也可以將家族企業股票作價設立閉鎖性公司(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請參見《公司法》第356-1條至第356-14條),以使企業能代代傳承。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東轉讓股票;並以閉鎖性公司做為委託人,將其發行的股票交付信託,而閉鎖性公司亦做為受益人。閉鎖性公司內部可建置若干委員會,輔佐公司內部決策與運作事宜,並選任專業經理人。受託人則依據閉鎖性公司的指示,執行家族企業相關經營管理事項。另可進一步制定家族憲章、建置家族辦公室等。

東京街頭的上班族。(美聯社)
當企業擁有者過世後,可利用信託將股權交付信託,股東權利行使將由信託監察人以共同決策方式決定,交由受託人行使,以穩固經營。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7. 信託具有節稅的效果

以下舉一個贈與稅的例子。節稅在海外資產配置常被利用,因先進國家的稅法更具彈性。

李四夫妻共持有股票市值2億元,將其交付信託,信託期間為3年,3年後股息交付給子女,本金由李四收回。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2條第3款,將股票股息贈與他人,因孳息部分不確定(未來配息不能確定),信託利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金額」為準。

依上述計算方式,李四夫妻股票股利之信託利益(假設郵局1年期定儲利率為0.8%)為2億元-﹛2億元 ×﹝1÷ (1+0.8%)3﹞﹜=472萬。上述交付信託後,應繳納之贈與稅為﹝472萬-220萬(免稅額)×2(夫妻2人)﹞× 10%(贈與稅率)=3.2萬元。

若不交付信託,則應繳納之贈與稅為﹝2億元 × 5%(預估的配息率)-220×2﹞×10%×3=168萬。

因此,在本例中,李四夫妻節省贈與稅164.8萬。

8. 信託財產受保護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會被任何人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某乙將其財產設立信託後,因業務過失致某丙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乙無資力賠錢,某丙是不能對上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

9. 信託財產具隱密性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人是受託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的身分可匿名。

黃先生想買第2棟不動產,以便日後供子女使用,但不希望此事曝光。於是透過信託去買,因交易是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交易對手根本無法知悉委託人的姓名和情況,也無法獲悉受益人是誰。

10. 信託可活化財富

信託財產多元化運用,穩健升值。

蔡小姐每天忙於工作,無暇理財,於是將其財產交付信託,委由具有投資專業的受託人進行資產管理,做多元化的運用,包括海外資產配置。當蔡小姐資產升值時,不但有利於自己,也有利於受益人。

11. 透過公益信託可實現志業

林先生事業有成,有志於推廣青年音樂欣賞的興趣,但成立財團法人有捐助財產規模的限制,且維持成本較高。於是透過信託業,捐錢成立公益信託,由可信賴的受託人推廣、實現音樂志業,並且在稅賦方面獲得適當。

備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撰文/阮品嘉

作者為律師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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