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無法簽手術同意書時,醫師怎麼做才不會被「天邊孝子」亂告?這套SOP求自保

2018-04-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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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手術負責醫師仍是最後需負法律責任的人。(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該向誰說明

(1)《醫師法》第12-1條規定,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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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法》第63、64、81條,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3)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載明:

a.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

b.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

c.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d.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何謂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學校教職員、軍警消防人員等。

e.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象不予告知。

f.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

(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以告知本人為原則,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由誰來同意

本來處置或手術當然以告知本人,並由本人決定最符合法律及法理規範,但我國很特別的情況是,依法條及社會民情習慣,常常除了本人外,還有配偶、親屬等人都被認為也有同意之權利,但法條卻未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5項之規定,排出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孫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

因此常常在許多狀態下,這些人的意見似乎比本人還多、還重要。今天跟大兒子說明,明天換小女兒來問,前天向二女兒說,後天小兒子從美國打電話來問,而且最後面臨決定到底要不要手術,反而本人意見常常最不受重視,更麻煩的是大家意見還常常都不同。最麻煩的是,萬一手術結果不如預期或不滿意,更是會常常出現之前從未露臉的天邊孝子、孝女,前來要求公道、誠意、賠償,因為法規的規定不明,真的令醫師非常為難。

(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常常出現之前從未露臉的天邊孝子、孝女,前來要求公道、誠意、賠償,真的令醫師非常為難。(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老鄧給個說法

個人責任個人擔

雖然法規沒有強制規定手術負責醫師一定要親自解說,但如果怕別人說的不夠清楚或漏講什麼,或者不放心把自己未來的醫療風險託付給其他人,可以自己解說還是盡量自己解說,畢竟最後法律責任還是會回到手術負責醫師身上,自己還是得負擔最終結果。

告知以本人優先

儘管法律規範許多可告知對象,社會風氣也會要求尊重家屬或配偶意見,但畢竟手術同意書最終簽名者應是本人,因此以本人意願為主,絕對最符合法律規範。

本人無法決定或簽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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