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明軒沒和木棉花簽契約,卻說對方違法合理嗎?他用三個「沒簽約」的案例揭殘酷真相

2020-11-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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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斷:A公司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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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有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然而,陳先生表示:雙方僅成立「第1期工程」的合意。 他雖然看過契約的封面,以及在第3頁上簽名,但他不承認看過A公司提出的整份契約。

● 而且,在契約的各頁僅蓋有「A公司的騎縫章」,並沒有陳先生在騎縫章作簽名或用印,顯然違反常理。

● A公司所說的:「契約已發生推定效力」這種話,我法院不採信。 請A公司就雙方合意的範圍,舉出證據(負舉證責任)。

● 我法院看過其他證物:報價單、估價單,也聽了證人陳先生、林先生的敘述。 仍然無法證實雙方當初合意以180萬元承攬1、2期工程。

● A公司既然不能舉出證據,證明雙方就工程第2期部分,確實已經達成合意。

A公司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自然是沒有理由,法院全數駁回。

這故事告訴我們: 在商場的「正式契約」,是有嚴格規定的。例如:騎縫章。 如果當初簽約不按規定來,鬧上法院就會遭到嚴格檢視。

第三個故事(你說是借錢,他說是投資)

判決日期:2020年4月21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巫先生與沈先生因工作結識,進而熟稔。
2.  沈先生於2017年8月15日,以LINE向巫先生表示,因為他經營的赤坂屋餐廳裝潢需要用錢,要向巫先生借款。

沈先生聲稱借款將全數用於赤坂屋餐廳,如赤坂屋餐廳營運半年有上軌道,將儘速清償借款。

3. 巫先生願意出借,於翌日(即16日)前往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將新臺幣110萬元匯到沈先生「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帳戶。

4. 雙方就這筆借款,沒有約定清償日期,亦未簽訂書面文件。

5. 不料沈先生於2018年1月下旬失去聯繫,他平時使用的行動電話無法通訊,LINE也封鎖了巫先生,而且赤坂屋餐廳已易主由他人經營。

6. 巫先生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被沈先生清償借款。

7. 沈先生說:雙方於2016年間夏天洽談投資事宜,並約定巫先生將投資款匯入帳戶。

巫先生表示將投資210 萬元,兩造口頭協議於投資款210 萬元全數到位後,將進行投資比例增資登記。

所以,2017 年8 月16日,巫先生將款項110 萬元匯入,是用以投資「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

沈先生拿出電子郵件當證據,表示雙方並沒有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 (白話講:巫先生匯錢目的不是借款,而是投資)

法院判斷:巫先生敗訴。(二審判決維持一審見解)

●「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因資金不足而未能繼續營業,經過地檢署偵查,認為不是詐欺,已經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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