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明軒沒和木棉花簽契約,卻說對方違法合理嗎?他用三個「沒簽約」的案例揭殘酷真相

2020-11-08 16:50

? 人氣

國際美人鍾明軒在先前的道歉影片裡提到的民法153條,真的能用在他所面臨的狀況嗎?(圖/翻攝自鍾明軒@Youtube)

國際美人鍾明軒在先前的道歉影片裡提到的民法153條,真的能用在他所面臨的狀況嗎?(圖/翻攝自鍾明軒@Youtube)

這兩天有一個滿有趣的新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網紅「國際美人」鍾明軒昨發影片爆料,近來票房賣得嚇嚇叫的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無限列車》,代理商「木棉花」原本要找他配音劇中的反派「下弦之壹」,而且細節幾乎都談妥,結果最後竟然只因為「老闆的左右手」一句話,要求不要找鍾配音,導致整個合作告吹,他和木棉花接洽的工作人員都感到相當難過,鍾甚至撂重話「祝福」木棉花倒閉,影片引發網友熱議。

關於整件事,我不想評論。 但當事人鍾明軒在影片說了一句「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雙方已經有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

這句話套用在真實個案,恐怕太簡化了。 鍾明軒這個人類有沒有尊重「聲優專業」我不清楚, 但我確定他不太尊重法律專業。


確實,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但是

● 只要跟對方公司的行銷人員意思合致,就是「契約成立」嗎?

● 只要自己有付出時間精力,對方就一定要買單嗎?

我們來分享三個真實的判決故事吧。

上次影片說出依照民法153條所以他跟木棉花的契約成立 但事實上那個傳Email的根本只是木棉花“公司”的接洽人, 也就是說只有“談”契約的權力,除非公司有授權這位接洽人“代表公司”, 否則有權做出跟鍾簽約意思表示的只有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 所以這位跟鍾接洽的人根本就不是民法153條所稱的當事人。 昨天就已經被洗臉洗到爆了,今天發道歉影片還在堅持同樣的法律見解 有沒有為何那麼堅持的八卦,嘻嘻

沒有這種法律 聯繫窗口就是聯繫窗口, 並沒有聯繫窗口的那個人就能代表公司簽約這種事 如果你有看過公司對公司或個人的契約,或甚至是最基本的訂單 上面也會有代表公司法人的章樣才有正式效力 一般你看到聯繫窗口來跟你簽約,那是公司法人授權他代表公司後才有這權力 但授權對外聯繫 =/= 授權代表公司法人對外簽約,這點要搞清楚。

第一個故事(不簽約就上場表演,要不到錢)

判決日期2018年10月31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上訴駁回後確定)

1. 原告A是一間多媒體公司,從事影片、藝人經紀、廣告拍攝、剪輯、詞曲編寫等 工作。 被告B是一間活動公司,辦理藝人經紀、節目製作等工作。

2. 雙方的合作模式是: B受活動單位委託,辦理藝人活動及節目製作後,B再委託A派出藝人、並由A負責錄影、詞曲製作、服裝提供等,使B可以完成演出活動。

3. 雙方合作後,B要付錢給A,包含:藝人的表演費、攝影費用、服裝費用等,以及藝人表演服裝中露出的贊助商商標廣告費。

4. 在2015年8月27日,B委託A協助辦理「104年度SBL超級籃球聯賽」的啦啦隊活動。

5. 雙方協調: 由A的旗下藝人游小姐出場擔任SUPER GIRLS啦啦隊。B於同年10月2日、10月6日及10月8日承諾A可以置入廣告商的標誌、LOGO於開幕式及後續場次之表演服裝中。 雙方並於同年10月27日、28日確認置入於啦啦隊服裝及球員球衣的標誌、LOGO及其具體細節, 而且於同年11月4日確認廣告商標誌之圖樣及LOGO於球衣置入的位置。

A於2015年11月28日依約提供舞者表演、攝影助理及詞曲製作等工作,然而,到表演當天,A才知悉B沒有提供贊助商LOGO的球衣,供啦啦隊終場表演。 所以A最後損失了廣告廠商提供40萬元廣告費用。

7. AB雙方沒有簽訂白紙黑字的契約。

8. A告上法庭主張:AB雙方已經成立委任契約, 所以向B請求給付A公司的舞者彩排及表演費用10萬元、攝影助理費用3萬元、詞曲製作費用15萬元及廣告利益損失40萬元,合計68萬元。

9. 對於這件事,B的說法是:

2015年8月27日,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你有認識會跳MV舞的女團嗎?希望一團8位女生。SBL一場表演5,000(含交通、服裝),一週一次,共20場,會有女團願意接嗎?」

10. 到了2015年10月5日,B公司的合作對象希望能將單純的舞團提供轉變以節目方式呈現,B將這個訊息轉知A。 之後,雙方就舞團表演事宜仍繼續商談,A陸續提供女團服裝樣本供B挑選,然而雙方只是針對舞團服裝作具體商談。

11. 從我們的LINE對話紀錄,B雖然表示「Super Girls的粉絲團和YouTube我們先來合作吧」、「約我用印完回傳」,但B審視合約內容後,認為無法合作,所以沒有用印。

B認為:AB雙方至今尚未簽訂契約。

所以A提供舞團服裝,僅於開幕前供拍攝宣傳照一次,之後都是另找贊助商及提供服裝。 B公司表示:AB雙方之間並沒有成立委任關係。

法官判斷:A公司全部敗訴。

● 契約成立確實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問題是:AB雙方有意思一致嗎?

● 從對話記錄來看:

B:「你有認識會跳MV舞的女團嗎?希望一團8位女生。SBL一場表演5,000(含交通、服裝),一週一次,共20場,會有女團願意接嗎?」, 可以看出B想委託的,是A提供一團8位會跳MV舞的女團,一週一次,共計20次,不是只提供游小姐一人。

從結果來看,SBL聯賽最終是由「B簽約的9名人員與游小姐」共同進行啦啦隊演出,並不是由A提供的女團或游小姐一人演出。

● 所以雙方對於委任事務,意思表示並不一致。委任契約沒有成立。

● 另外,A有提出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截圖、youtobe頻道使用影片作證,主張已經依據委任契約提供B攝影助理。

然而從LINE對話紀錄顯示

「B:你們攝影那邊拍的照片可以給我嗎?A:我這兩天請他們整理。」

「A:照片還沒」

這樣的證據僅能說明B曾經向A要求照片,不能證明有成立委任契約。

按理,A為游小姐安排活動代言前,必須先與對方簽立契約或至少開立行銷委託單,然而A跟B沒有簽過類似的契約或委託單。

游小姐雖然出席了SBL聯賽開幕表演,無法證明跟A有關。

另外,A也不能證明B有使用攝影助理或詞曲製作。所以也談不上「不當得利」。

A向B請求的68萬元,法院全部駁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請不要以為有Line通聯記錄、電子郵件截圖,就一定可以取代正式契約。 也不要以為只要進行了彩排表演,對方就一定要付你錢。 表演是專業,法律是另一項專業。

第二個故事(騎縫章沒有簽好,一毛錢都要不到)

判決日期:2018年10月4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一審判決確定)

1. 原告A是室內裝修工程公司。A與樂尼尼義式餐廳(大坑店)有一份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並將該承攬工程區分泥作、水電、木工等工程,委由其他廠商施作。

2. A先前配合的泥作廠商施作品質不佳,中止合作,經同業介紹陳先生。 陳先生表示:他可以用180萬元價額接下泥作工程。

雙方於2016年3月6日簽訂工程合約書。

3. 契約第3條第1、2款記載:陳先生需按契約附件所列項目施作,而且陳先生負責承接第1期及第2期工程,施作品質必須施作至驗收合格。

4. 雙方簽約後,因業主(樂尼尼義式餐廳)沒有如期取得建照,無法繼續施作。於是A告知陳先生停工,並要求陳先生等一下,到業主執照核發之後繼續施作。

5. 直到2016年9月,業主取得執照後,A向陳先生請求繼續施作第2期工程,陳先生卻表示無法施作,他可以另找人承接工程,但找來的後手卻拒絕承接。

6. A屢次以電話催告陳先生,必須在10月底施作完畢,均遭陳先生以生病為理由,拒絕了A。

因為陳先生的拒絕,A所受損失是1,22萬4,140元。 A向法院請求陳先生賠償。

8. 陳先生說:

契約是A自行製作的,我當初在A出示的紙張(契約封面)及第3頁上簽名,至於其他幾頁,我沒看過。A公司說雙方約定1、2期工程,我不承認。 這份契約沒有我陳先生蓋印的騎縫章,所以這份契約的其他幾頁內容,都是A擅自添加的。

法官判斷:A公司全部敗訴。

● 民法是有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然而,陳先生表示:雙方僅成立「第1期工程」的合意。 他雖然看過契約的封面,以及在第3頁上簽名,但他不承認看過A公司提出的整份契約。

● 而且,在契約的各頁僅蓋有「A公司的騎縫章」,並沒有陳先生在騎縫章作簽名或用印,顯然違反常理。

● A公司所說的:「契約已發生推定效力」這種話,我法院不採信。 請A公司就雙方合意的範圍,舉出證據(負舉證責任)。

● 我法院看過其他證物:報價單、估價單,也聽了證人陳先生、林先生的敘述。 仍然無法證實雙方當初合意以180萬元承攬1、2期工程。

● A公司既然不能舉出證據,證明雙方就工程第2期部分,確實已經達成合意。

A公司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自然是沒有理由,法院全數駁回。

這故事告訴我們: 在商場的「正式契約」,是有嚴格規定的。例如:騎縫章。 如果當初簽約不按規定來,鬧上法院就會遭到嚴格檢視。

第三個故事(你說是借錢,他說是投資)

判決日期:2020年4月21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巫先生與沈先生因工作結識,進而熟稔。
2.  沈先生於2017年8月15日,以LINE向巫先生表示,因為他經營的赤坂屋餐廳裝潢需要用錢,要向巫先生借款。

沈先生聲稱借款將全數用於赤坂屋餐廳,如赤坂屋餐廳營運半年有上軌道,將儘速清償借款。

3. 巫先生願意出借,於翌日(即16日)前往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將新臺幣110萬元匯到沈先生「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帳戶。

4. 雙方就這筆借款,沒有約定清償日期,亦未簽訂書面文件。

5. 不料沈先生於2018年1月下旬失去聯繫,他平時使用的行動電話無法通訊,LINE也封鎖了巫先生,而且赤坂屋餐廳已易主由他人經營。

6. 巫先生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被沈先生清償借款。

7. 沈先生說:雙方於2016年間夏天洽談投資事宜,並約定巫先生將投資款匯入帳戶。

巫先生表示將投資210 萬元,兩造口頭協議於投資款210 萬元全數到位後,將進行投資比例增資登記。

所以,2017 年8 月16日,巫先生將款項110 萬元匯入,是用以投資「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

沈先生拿出電子郵件當證據,表示雙方並沒有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 (白話講:巫先生匯錢目的不是借款,而是投資)

法院判斷:巫先生敗訴。(二審判決維持一審見解)

●「赤坂屋餐飲有限公司」因資金不足而未能繼續營業,經過地檢署偵查,認為不是詐欺,已經作出不起訴處分。

● 沈先生所提出的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記載:

「赤坂屋股份比例」:「蔡董」投資金額300 萬元,占總股份比例為百分之18.63 ,「巫董」投資金額210 萬元,包含行銷費用60萬元及追加投資150 萬元,占總股份比例為百分之13.04。 這封信,巫先生承認他有收到。

如果這筆錢是「巫先生借110萬元給沈先生」,就必須先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這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必須雙方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然而有移轉金錢或類似的行為,才可能成立。

● 現在沈先生說,這筆錢是「投資」。

投資本有盈虧,投資虧損是投資人應該承擔的風險。

事實上,赤坂屋旗艦店經營3個月後,即於2018年1月17日倒閉。赤坂屋公司自然無從給付巫先生投資利潤。

● 現在巫先生向沈先生以「消費借貸」跟「不當得利」請求這筆錢,在法律上沒有理由。

● 法院駁回巫先生的請求。

這故事告訴我們,如果當初沒有正式契約,之後又沒辦法證明有「意思合致」。 就算確實虧了錢,鬧上法院一樣被打槍。

作者介紹|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

法律/媒體識讀 ig: wang.da.ming *歡迎你來,我會在這裡分享,真實世界發生的故事。 *我叫王大明,如同英文諺語:"Every Tom, Dick and Harry", 是一個再通俗也不過的名字。 *在這裡沒有學生、沒有老師。你請隨便坐,我只是一個說故事的人。 歡迎交流、回饋、分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鍾明軒「不簽契約」真的可以嗎?分享三個判決故事)

責任編輯/連珮妤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