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明軒沒和木棉花簽契約,卻說對方違法合理嗎?他用三個「沒簽約」的案例揭殘酷真相

2020-11-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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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2015年8月27日,B委託A協助辦理「104年度SBL超級籃球聯賽」的啦啦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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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雙方協調: 由A的旗下藝人游小姐出場擔任SUPER GIRLS啦啦隊。B於同年10月2日、10月6日及10月8日承諾A可以置入廣告商的標誌、LOGO於開幕式及後續場次之表演服裝中。 雙方並於同年10月27日、28日確認置入於啦啦隊服裝及球員球衣的標誌、LOGO及其具體細節, 而且於同年11月4日確認廣告商標誌之圖樣及LOGO於球衣置入的位置。

A於2015年11月28日依約提供舞者表演、攝影助理及詞曲製作等工作,然而,到表演當天,A才知悉B沒有提供贊助商LOGO的球衣,供啦啦隊終場表演。 所以A最後損失了廣告廠商提供40萬元廣告費用。

7. AB雙方沒有簽訂白紙黑字的契約。

8. A告上法庭主張:AB雙方已經成立委任契約, 所以向B請求給付A公司的舞者彩排及表演費用10萬元、攝影助理費用3萬元、詞曲製作費用15萬元及廣告利益損失40萬元,合計68萬元。

9. 對於這件事,B的說法是:

2015年8月27日,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你有認識會跳MV舞的女團嗎?希望一團8位女生。SBL一場表演5,000(含交通、服裝),一週一次,共20場,會有女團願意接嗎?」

10. 到了2015年10月5日,B公司的合作對象希望能將單純的舞團提供轉變以節目方式呈現,B將這個訊息轉知A。 之後,雙方就舞團表演事宜仍繼續商談,A陸續提供女團服裝樣本供B挑選,然而雙方只是針對舞團服裝作具體商談。

11. 從我們的LINE對話紀錄,B雖然表示「Super Girls的粉絲團和YouTube我們先來合作吧」、「約我用印完回傳」,但B審視合約內容後,認為無法合作,所以沒有用印。

B認為:AB雙方至今尚未簽訂契約。

所以A提供舞團服裝,僅於開幕前供拍攝宣傳照一次,之後都是另找贊助商及提供服裝。 B公司表示:AB雙方之間並沒有成立委任關係。

法官判斷:A公司全部敗訴。

● 契約成立確實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問題是:AB雙方有意思一致嗎?

● 從對話記錄來看:

B:「你有認識會跳MV舞的女團嗎?希望一團8位女生。SBL一場表演5,000(含交通、服裝),一週一次,共20場,會有女團願意接嗎?」, 可以看出B想委託的,是A提供一團8位會跳MV舞的女團,一週一次,共計20次,不是只提供游小姐一人。

從結果來看,SBL聯賽最終是由「B簽約的9名人員與游小姐」共同進行啦啦隊演出,並不是由A提供的女團或游小姐一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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