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明軒沒和木棉花簽契約,卻說對方違法合理嗎?他用三個「沒簽約」的案例揭殘酷真相

2020-11-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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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雙方對於委任事務,意思表示並不一致。委任契約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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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A有提出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截圖、youtobe頻道使用影片作證,主張已經依據委任契約提供B攝影助理。

然而從LINE對話紀錄顯示

「B:你們攝影那邊拍的照片可以給我嗎?A:我這兩天請他們整理。」

「A:照片還沒」

這樣的證據僅能說明B曾經向A要求照片,不能證明有成立委任契約。

按理,A為游小姐安排活動代言前,必須先與對方簽立契約或至少開立行銷委託單,然而A跟B沒有簽過類似的契約或委託單。

游小姐雖然出席了SBL聯賽開幕表演,無法證明跟A有關。

另外,A也不能證明B有使用攝影助理或詞曲製作。所以也談不上「不當得利」。

A向B請求的68萬元,法院全部駁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請不要以為有Line通聯記錄、電子郵件截圖,就一定可以取代正式契約。 也不要以為只要進行了彩排表演,對方就一定要付你錢。 表演是專業,法律是另一項專業。

第二個故事(騎縫章沒有簽好,一毛錢都要不到)

判決日期:2018年10月4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一審判決確定)

1. 原告A是室內裝修工程公司。A與樂尼尼義式餐廳(大坑店)有一份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並將該承攬工程區分泥作、水電、木工等工程,委由其他廠商施作。

2. A先前配合的泥作廠商施作品質不佳,中止合作,經同業介紹陳先生。 陳先生表示:他可以用180萬元價額接下泥作工程。

雙方於2016年3月6日簽訂工程合約書。

3. 契約第3條第1、2款記載:陳先生需按契約附件所列項目施作,而且陳先生負責承接第1期及第2期工程,施作品質必須施作至驗收合格。

4. 雙方簽約後,因業主(樂尼尼義式餐廳)沒有如期取得建照,無法繼續施作。於是A告知陳先生停工,並要求陳先生等一下,到業主執照核發之後繼續施作。

5. 直到2016年9月,業主取得執照後,A向陳先生請求繼續施作第2期工程,陳先生卻表示無法施作,他可以另找人承接工程,但找來的後手卻拒絕承接。

6. A屢次以電話催告陳先生,必須在10月底施作完畢,均遭陳先生以生病為理由,拒絕了A。

因為陳先生的拒絕,A所受損失是1,22萬4,140元。 A向法院請求陳先生賠償。

8. 陳先生說:

契約是A自行製作的,我當初在A出示的紙張(契約封面)及第3頁上簽名,至於其他幾頁,我沒看過。A公司說雙方約定1、2期工程,我不承認。 這份契約沒有我陳先生蓋印的騎縫章,所以這份契約的其他幾頁內容,都是A擅自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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