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先生所提出的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記載:
「赤坂屋股份比例」:「蔡董」投資金額300 萬元,占總股份比例為百分之18.63 ,「巫董」投資金額210 萬元,包含行銷費用60萬元及追加投資150 萬元,占總股份比例為百分之13.04。 這封信,巫先生承認他有收到。
● 如果這筆錢是「巫先生借110萬元給沈先生」,就必須先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這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必須雙方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然而有移轉金錢或類似的行為,才可能成立。
● 現在沈先生說,這筆錢是「投資」。
投資本有盈虧,投資虧損是投資人應該承擔的風險。
事實上,赤坂屋旗艦店經營3個月後,即於2018年1月17日倒閉。赤坂屋公司自然無從給付巫先生投資利潤。
● 現在巫先生向沈先生以「消費借貸」跟「不當得利」請求這筆錢,在法律上沒有理由。
● 法院駁回巫先生的請求。
這故事告訴我們,如果當初沒有正式契約,之後又沒辦法證明有「意思合致」。 就算確實虧了錢,鬧上法院一樣被打槍。
作者介紹|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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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鍾明軒「不簽契約」真的可以嗎?分享三個判決故事)
責任編輯/連珮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