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高教最後只能靠「法院」?

2018-12-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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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不論教育部是鄉愿或者是怠惰,連私校退場最後都要在法院或行政法院才能得到一些公允的話,那麼其他的高教事項誰來有為有守地處理?(資料照,取自教育部網站)

作者認為,不論教育部是鄉愿或者是怠惰,連私校退場最後都要在法院或行政法院才能得到一些公允的話,那麼其他的高教事項誰來有為有守地處理?(資料照,取自教育部網站)

近日報載,高教工會表示,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對於亞太技術學院董事會,新增選任了亞太教師、工會代表、及律師學者等六位為亞太臨時董事,重組董事會,並在裁定書指教育部處理過程「輕忽怠惰」,這可能成為私校退場危機中的重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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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裁定真是令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至少如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所言,私校的退場危機中以亞太為例,兩年前教育部公益董事的決策,造成怡盛保全入主,亞太主動停招11科系、逼退老師、欠減薪,要求學生轉學,造成了種種亂象。法院的判定至少讓亞太師生和高教工會長期的抗爭和努力,有了初步的成果。且根據法院裁定,新增的教師、工會代表、律師學者等六人加入成為亞太臨時董事,以協助處理校務;這也成為教育史上首度有教職員工會代表成為私校董事。也或許因而在此例中,可能可以成為「私校因應退場危機的典範」,在退場過程中使得私校校務可以公開透明運作、教育資產公共化、保障與補償師生權益等。

然而,令人「憂」的則是,這並不是高教工會或相關教師會或其他工會組織很有強大力量,也不是私校校方在退場時仍能有所良知良能,更不是教育部展現了能力或作為,所以它很可能只是一個苗栗地方法院的特例─「英明之裁定」,而不是全面的高教環境改善,或者是教育資產公共化理念的真正普及地實現。從記者會中高教工會公佈之法院裁定中,令人擔心的是它也顯示出,如果高教的問題,不是或無法在教育部的施政作為層次解決,不論教育部是鄉愿或者是怠惰,連私校退場最後都要在法院或行政法院才能得到一些公允的話,那麼其他的高教事項呢?「誰」來有為有守地處理?

筆者曾詢問高教工會成員,如果私校要透過「校務會議」開會,停招或合併系所,甚或執行某些重大決策,可是對校務會議的組成和進行又沒有明確規範和監督,在工作權的威嚇下,私校透過行政運作,校務會議中教職員代表幾乎都是「橡皮圖章」,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去函要求教育部規範各校之「校務會議」,應有之民主化和具備真正的議事能力,以免使其成為教育部「推事」之由,結果工會的回覆是,教育部極可能如同過去往常一樣,給予制式回覆,說「依據大學法…如何如何…。」但實際上絲毫無法有助於各大專院校「校務會議」之民主和健全。

所以,問題就形成了一個像打了死結的循環,在這些事件上,我們看到了NGO組織和絕大多數私校教職員的無柰,現今在亞太案上,工會、律師、教師等人士能夠進入董事會,反映的不是教育部的「執行力」或「有所作為」,也不是工會或其他教師組織的力量,反而是「反面地」對照出了教育部高教司在亞太案過去這兩年來可能的怠忽或輕忽職守,或至少反映出「沒有能力」去處理,也對映出了在亞太案上近日之成果,該歸諸於法院的法官清明之判定,這甚至可能是極少見的,而不是高教管理層面、基層工會或教師學生力量的增長。

因之,結論是,長遠的高教環境之維護和高教之正向發展,實不宜如此高度地「依賴」法院之「英明裁定」,因為高教各大專院校有太多大大小小的問題和事件要解決,難道最後都要走向法院,大家都對簿公堂互相告來告去之後,希冀依賴有位英明的法官,能做清明之定奪嗎?

看到了亞太案在苗栗地方法案對董事會成員的裁定,反襯地令人憂心的是,那麼其他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高教問題?我們最後依恃的難道也只剩下「法院」了嗎?這就像看到了台大有了「管校長」,並不表示高教問題就解決了,高等教育的發展和問題重點絕對不在於台大有沒有校長?而在於,教育部到底在這整個高等教育少子化和商業化的崩盤和惡劣環境中,能夠拿得出什麼樣的執政能力出來?筆者認為,這才真的是苗栗地方法院裁定中,真正對於高教和台灣社會的啟發,以及對於教育部近年作為或者是「不作為」的警示!

*作者為私立大專院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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