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新創公司的百寶箱

2018-12-2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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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過後讓新創公司的經營能有更好的環境,但依舊還是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取自pixabay)

公司法修法過後讓新創公司的經營能有更好的環境,但依舊還是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取自pixabay)

2018年即將走入尾聲,回顧今年業界大事,最受矚目的莫過於公司法完成民國90年以後最大幅度的修正並已正式施行上路,影響所及,涵蓋全國70萬企業。此次修法最具意義的改變,是讓新創公司獲得到一套更符合需要、更有利於公司經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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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曾說:「產生數以萬計的新創公司,就有足夠能量讓臺灣產業成功轉型升級。」可見扶植新創公司,實為當前政府重要課題。據統計,約有四分之三的新創公司在還未進入成長期前,便失敗收場,一般而言,新創公司能否順利進入成長期,關鍵有三:市場、資金及管理。其中,資金是指在公司發展前期便順利籌募資金,這是多數新創公司所遭遇的最大問題。至於管理,指的是公司經營權及公司運營,涉及到所有新創公司共同的夢魘-「有了資金就沒有經營主導權」。在台灣,許多已在國外行之有年,有利於新創公司取得資金及鞏固經營權的商業運作慣例或經營彈性,因囿於法令限制而無法適用,導致許多新創事業為了滿足募資及營運的需求,只好遠走國外設立事業體。甫於11月1日修正施行的公司法,大幅放寬過去法規限制,目的就是要創造友善新創公司的投資環境,為新創公司提供利多。

其實,早在2015年修正公司法時,已經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業者可以設立股東在50人以內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例外許可此類公司得藉由發行無面額股、多種特別股,以及在股東間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等方式募集資金及穩固經營權,另外,閉鎖性公司還可以私募可轉換公司債,降低募資難度。實務上確實有不少新創事業因初期股東規模不大、考量經營管理彈性及募資需求等,而選擇設立閉鎖性公司。但閉鎖性公司的缺點正是「閉鎖」二字,除了容易使人誤解公司的組織不夠透明或規模太小外,而且隨著企業規模、股東人數逐漸擴張,一旦有變更公司體制需求時,必須在法律程序或財務會計制度面上花費相當成本,才能順利轉換公司組織,也讓不少新創業者不敢貿然選擇閉鎖性公司。

今年修正公司法所要達到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替新創公司營造有利環境。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是將原本只能適用在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規定,普及到一般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適用,使新創團隊得在一開始成立公司的階段即直接成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且同樣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各種特別股,以及成立股東表決權拘束協議等等,讓以IPO為目標的新創事業,可以盡早奠定公司基礎,日後也可以避開組織轉型的陣痛期。

本次修法與境外公司操作實務接軌,其中兼顧公司營運彈性、籌資便利及確保經營權的規定,確實為新創公司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然未來實務操作,仍有必須注意部分。例如:新創公司通常由少數相同理念股東結合創設,成立之初可能選擇僅設置二席董事來取代董事會的職權,此意味議案必須經過「全體」「二名」董事同意才可通過,但新創初期面對資金、銷售、人事等各種不同壓力挑戰,經營團隊間容易因此發生意見紛歧,一旦二席董事意見不合,反而延滯決議時程、要通過董事決議,更加困難,有意採取此架構不可不慎。

此外,未來黃金股的使用,預期將成為新創公司募資的新戰場,在初期亟需大量資金投資的階段,新創公司如何面對專業投資人要求取得黃金股作為入股條件,後續公司的經營是否反而會受到黃金股的牽制,在募資前都必須經過縝密策略規劃,考驗新創團隊的募資謀略。

再者,就發行無面額股而言,由於發行價格不受面額的限制,使得新創公司在不同輪的現金增資中,創始團隊可以透過極低的認購價格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有助於團隊成員掌控經營權,但採用無面額股的新創公司日後如要辦理公開發行或IPO時,能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法令,可能會衍生其他問題,不可不慎。另外,股東間簽署協議規範彼此間的表決權行使,由於協議僅能拘束簽署協議的當事人,如果股東違反協議而為表決時,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仍有效力,此時,如何規劃合規、有效且可以產生實質約束效力的協議條款,有賴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擬定條款。

新修正公司法送給新創公司一只百寶箱,但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寶物用的好,可能成為下一隻獨角獸,用錯方法,就跟四分之三的新創公司一樣,落得失敗收場,如何善用新創百寶箱,創業老闆們可要多費心思。

*作者廖婉君、吳祚丞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孟融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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