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作出死刑合憲判決,但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的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對此,最高檢察署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間已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
最高檢察署說明,如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規定,關於第三審一律排除強制辯護、未經言詞辯論的程序,或宣告死刑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又或是個案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等情形,各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等節,最高檢察署今日下午4時已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林麗瑩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已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當中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就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二、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三、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四、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五、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也說,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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