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新會期第1樁官司:全球只剩100隻,「密西西比林蛙」的生存權

2018-10-0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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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長約8公分、背部有黑疣的「密西西比林蛙」是美國南部的特有種蛙類,目前僅知密西西比州南部的哈里遜郡約有100隻成蛙,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危物種,。為了搶救密西西比林蛙,美國魚類暨野生動物管理局依據《瀕危物種法》,準備劃設「關鍵棲地」,但遭到林業巨擘「惠好」反抗,此訴訟則是聯邦最高法院10月1日首要處理案件,也是需要新大法官打破僵局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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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物種法》授權政府單方面劃設棲地

美國魚類暨野生動物管理局(USFWS)依據《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規定,一旦某物種被視為瀕臨絕種,政府必須劃設「關鍵棲地」(critical habitat),挽救物種避免滅絕。不過《瀕危物種法》存有爭議,因為政府無須進行成本效益評估,完全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哪塊區域作為「關鍵棲地」,而USFWS把面積6.2平方公里、編號「單位1」的土地劃為關鍵棲地,此舉遭到反對。

「單位1」土地位於路易斯安那州的聖坦曼尼郡(St. Tammany Parish),波特文特二世(Edward B. Poitevent II)的家族擁有「單位1」大部分土地,其餘則屬惠好公司(Weyerhaeuser)所有,因此波特文特二世與惠好公司合作,對USFWS提告。地方法院判決USFWS勝訴,但上訴法院認為USFWS沒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也認同關鍵棲地應納入「單位1」土地,此案因此送進聯邦最高法院。

林業巨擘:數十年不見物種蹤影,怎會是棲地?

針對此案,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要討論《瀕危物種法》法條中的「棲地」定義,因為惠好公司稱,「單位1」土地毫無密西西比林蛙(Mississippi gopher frog或dusky gopher frog)蹤跡,無法被當成關鍵棲地。此外,惠好公司要求大法官推翻USFWS的關鍵棲地方案,因為USFWS沒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濫用法律權利的情況下,會造成惠好公司近3400萬美金的利益損失。

波特文特二世告訴《華盛頓郵報》:「這裡沒有密西西比林蛙,牠們也不會來這裡。這不是鳥會飛來,或是魚會游來,既然不會有鳥或魚來到這,又為何要把這劃為棲地?」USFWS認為,把「單位1」土地劃為關鍵棲地是保險策略,因為《瀕危物種法》定義「保育」不只是維持物種生存,還要讓物種數量增加,而密西西比林蛙過去的生存範圍包括阿拉巴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3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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