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立遺囑指定部分遺產要給長孫,可以嗎?近日一位阿公逝世,生前立下遺囑,除了子女擁有繼承權,長孫亦有一份,同時,阿公為了避免子女不聽話,還加碼「信託」,結果,協助辦理繼承不動產的地政士一看,立刻露出苦笑,「因為財產進行了信託,早就沒有所謂的遺囑的『遺贈』問題,已通通變成『遺產』,採第一順位平均繼承或另外協議分割,阿公生前意志早已全部變成遺憾!」
阿公基於台灣人「大孫頂尾子」(長孫如最小的兒子)傳統,生前立下遺囑,指定手頭擁有市值約3千萬不動產,未來死後,部分要給長孫,當時,子女們也擔憂阿公年紀已大,容易遭詐騙,同時也將阿公的不動產進行信託至兒女名下。
前些日子,阿公逝世,兒女們與長孫帶著阿公的遺囑,一起到地政士事務所想要辦理繼承、過戶,協辦的地政士一看傻眼,「遺囑無效;信託後,阿公也等於沒有遺贈,所以也沒有所謂的遺囑問題。」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1138條,阿公的遺囑進行公證,由於長孫沒有繼承權,不是所謂的繼承,而是所謂的「遺贈」;但是,財產一旦信託,財產就已經不屬於阿公所有,依照民法第1202條,阿公死後,不僅遺囑無效,財產分配方式則回歸採第一順位平均繼承或另外協議分割。
換句話說,因為阿公進行了信託,遺囑相關內容均屬無效,也就是阿公的生前意志,直接變成了遺憾。
阿公的晚輩們聽聞後,也當場傻眼,只好暫緩過戶計畫,決定重新召開家族會議,決定遺產處置方式。
鄭文在指出,其實如果要依照阿公遺願分配,就是先依照法定程序,讓所有子女獲得同等比例的遺產繼承,或者協議分割,接著再進行贈與給長孫即可。不過,後代子女也有可能與阿公有不同想法,這就不是地政士該介入之事。
最後,鄭文在建議,「所有的財產規劃,尤其是遺囑這項人生大事,務必要先諮詢專業的律師、地政士、法院認定的公證人,確認內容無誤後,再進行動作,否則如阿公兩動作,皆與生前意志不符,全部無效,遺囑就會直接變成遺憾!」
作者介紹|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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