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是否有權力調閱檢察機關的偵查卷證?

2015-05-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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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9號解釋不同意見書(陳碧玉大法官)

惟刑事訴訟案件,係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所構成,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為一案件;若同一被告不同犯罪事實、一個犯罪事實有多名被告或多個被告多個犯罪事實時,則為不同之數案件,僅於程序上檢察官得以同時起訴或得由法院合併管轄、審理(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參照)。是以,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之時點,應依具體個案而定。於該個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時,檢察機關就該個案之偵查權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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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其他被告其他案件犯罪相關者,乃是不同案件的偵查,與「已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的個案不屬同一個案件。就此已偵查終結的個案,檢察機關沒有獨立行使偵查職權受憲法保障的立場可言,也不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就是說,檢察機關不應該將偵查不公開原則延續至其他案件,憑藉行政特權,拒絕提供卷證。

釋字第72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李震山大法官)

再者,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的「偵查與追訴犯罪之相關卷證不得任意公開」權利,到底是基於「行政特權」還是「司法特權」?不同的定位,對釋憲者的立場與態度影響很大。因為「行政特權」與「司法特權」對檢察獨立保障的效果固然接近,但若因此就認為,檢察機關的偵查與追訴犯罪行為應受到憲法對「審判獨立」同樣規格的保障,在這種倒果為因的推論下,常會以「司法獨立」替代「檢察獨立」為擋箭牌。這樣一來,除了提高民意監督的困難度,當「檢察獨立」遭受指責時,必然會殃及「審判獨立」,有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更重要的是,「行政特權」與「司法特權」的辨明,應有助於解開長來已久所形成的「剪不斷理還亂」、又常指鹿為馬的「廣義司法機關」糾結。例如,至今法院組織法還設有「檢察機關」一章、各檢察署冠上法院名稱、法官法納入檢察官一章,以及司法院下有「法官學院」、法務部下設「司法官學院」等,一連串既難分又難捨的現象。

檢調公權力極大,倘若不慎,將如秋霜烈日般傷人

法官權力大如虎,但這老虎卻被關在籠子裡,唯一能決定要送哪些食物進籠子的,就是檢察官。日本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配戴的「秋霜烈日」徽章,即是以秋天凜冽的寒霜,和夏天熾熱的烈日來提醒檢察官,行使權力若稍有不慎,就會如秋霜烈日般傷害到被告、被害人、辯護人乃至社會大眾。因此,行使檢察官權力,務必要戒之、慎之。

釋字第729號解釋增設國會文件調閱權的憲法要件,固然有助於釐清相關權力行使的界限,只是解釋文容易使人誤會檢察機關的偵查與追訴犯罪行為亦受憲法「審判獨立」同樣規格的保障。而且,就國會文件調閱權各該涉及抽象概念之界限詮釋與遵守的爭議機關,仍難免各堅持己見,形成互不相讓的僵局,大法官卻只於文末諭示:「主管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這樣一來,恐怕已埋下將來爭議衝突的導火線,更可能讓檢察官拿本號大法官解釋當靠山恣意拒絕提供卷證,成為違法濫權的新棲息地。

*作者為執業律師(原文刊載於《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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