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依《組織法》為數位部管理,蔡政府卻轉為 NCC 掌理;而 NCC 則以書面回應,對各議題無隻字具體回應。只是抱怨曾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經許多學者專家評論為管制「人民與言論自由」,如第18條似已超越司法權而撤案。
唐鳳部長仍在同一政府內閣中,他原來代表政府「保護言論自由」的宣示,仍然是政府的宣示,為何改到NCC 後反轉為「管制言論自由」?
釋憲:虛擬行為看不懂?
過去4年顯示平臺或政府部會,並不願意解決小市民的訴求。
今年新國會,林國成委員長期關注此問題,故將邀請跨黨立委,與相關專家學者、產官學代表,研討如何以立法程序解決。
問題解決又包括:法律面與技術規約面。
法律面:要討論的為是否應申請釋憲?或修法?或新立法?
實體環境,大家容易理解。假設榮星花園舉辦【演講園遊會】,諸葛亮取得一個攤位。
除非諸葛亮的言行違反法律,榮星花園不能針對諸葛亮的言論內容,因與自己的觀點,或與所請顧問周瑜的觀點不同,而將諸葛亮消音、或架出場外。
榮星花園與周瑜,可以具名反對諸葛亮的言論。但如將諸葛亮消音、或架出場外,應觸犯多項刑民事責任。
虛擬環境,許多人尚未理解,故或有申請釋憲之必要。
修法:「兩難困境」尋求相對較佳解
在修法方面,相關新訂國安、動員法,是否存在危及數位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之處?
各新法對「不實訊息」的定義模糊,如果對行政人士發動戰爭的主張,提出不同意見的討論,是否算「不實訊息」?現在是數位時代,但透過網路還要加重其刑,是否存在「反數位發展」潛意識?
美國有國安相關法律,也有部分以國安為名而鼓吹戰爭的政壇人士,但美國始終存在反對戰爭的言論,主張和平的資訊也一直自由流通。而納粹德國與蘇聯,均為國安言論一致國家。以上各國家發展與結局的歷史事實為何?對我國可有何啟示?
各新法中確實存在「兩難困境」,如何尋求相對較佳解?各部會是否應合作提升「公民文化素質」?經由良性立法,進一步培養成良性文化?
新立法:規撫先進國家經驗
若新立法,如何參酌先進國家形成「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臺安全」四項並重與優先條件的法案?
可借鏡的包括歐盟去年啟動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與今年啟動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德國《網路施行法》(Network Enforcement Ac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