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彭百顯觀點:數位言論自由─立法公聽會起步了

2024-04-0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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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臉書的「全彩論壇」,與時為政務委員、管理數位產業的唐鳳舉辦了一場對談,獲得3項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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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臺安全」應四項並重,必要時,其優先順序應如上。

第二、「臉書(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的事實,亦即排序、曝光、外力介入與處罰不透明。

第三、臉書與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可以「#標籤」提示,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的機構處罰。

數位平臺是否能夠超越憲法而對言論處罰?甚至恢復封建時代的「連坐處罰」?十分可疑!

數位新商業模式•消費者保護有前例

我們認為數位平臺與使用者,應共同成長而非對抗,所以在2021年,5次以上向臉書在臺灣的內容監管單位 integrity team,提出了不同的溝通方案,甚至透過唐鳳送達,始終置若罔聞。

唐鳳於 2022 介紹我們與臉書中央的「全球監察會 Oversight Board」連絡,該會委員曾回信簡短溝通,但不願討論具體事項,反而間接表達了「臉書是免費,不喜歡就不要用」,也導出「數位消費者」的議題。

有人不瞭解「網路虛擬時代的商業模式」,臉書並非免費,因為使用者付出了「人頭與流量」以及吸引網友來互動的流量,這是臉書主要廣告收入的基礎,也是使用者付的虛擬費用。同理,作者花了知識、經驗、時間所寫的貼文,也是費用,如果原因不明消失,也等於付費而沒有到貨。

1980年發生假酒事件,社會上也出現「不去那家買,就好啦!」的聲音。

當時《聯合報》的總編輯張作錦與記者吳統雄,認為消費品面對的不是特定個人,而是全體人民,消費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不能因為有些消費者不知情,就可以不透明、不面對。《聯合報》以三版頭條、連續報導了當時大家不熟悉的「消費者保護」觀念,募到了十萬元,交付給李伸一,成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育成基金,再由基金會促成了《消費者保護法》。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我們也必須擴大保護範圍,納入監督數位平臺的虛擬服務型商品,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其生產者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的透明責任,這個觀念也出現在歐盟去年與今年實施的《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之中。

保護或管制•數位部/NCC 態度相反?

2023年,各界代表再請新成立、有法可管的數位部對話。在籌備時,有代表指出,當時蔡政府一系列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修訂,新訂《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等於重啟已廢除之《國家動員法》、堪比恢復戒嚴,均增加了對數位言論的管制,又觸發「國安與數位言論自由」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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