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事同意權方面,相較國民黨團提出開聽證會,民眾黨團提議舉行公聽會,並得邀請政府官員、學者專家及民團代表等相關人士出席證言、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民進黨團也主張可邀外部人士參與,輔助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不過,被提名人是否需接受詢答,國民黨、民眾黨團均主張需要接受立委質詢,民進黨團則似乎無類似提議。
針對人事同意權的程序及表決門檻,藍白皆主張應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並在院會表決時應採記名投票,經全體立委的半數同意才為通過,且民眾黨團主張審查過程不得少於2個月並應舉行公聽會,國民黨團則主張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舉行聽證會;民進黨團版本,則以《憲法》與法律層次區分表決門檻,前者為全體立委的半數同意才通過,後者為出席立委半數同意即為通過,公聽會則採「得」召開。
周萬來於書面報告說明,現行法規僅對憲法位階人事同意權的程序有所規定,法律位階通常由常設委員會以出席立委過半數為通過,記名或不記名各有利弊,外國也都有法例,尊重立委合議後的立法選擇;而人事同意權案是否需明定辦公聽會或聽證會,外國法例不一,兩者效力也不同,是否舉辦屬議會自制,尊重立委合議決定是否法制化。
增訂藐視國會罪?白相對溫和 藍委翁曉玲最嚴苛
至於出席聽證會、公聽會時若說法不實,在野黨團進一步提出「藐視國會罪」的處罰,並將官員答詢超出質詢範圍、反質詢,或詢答時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等,也包含在觸犯藐視國會罪的處罰範疇內;但在民眾黨團版本,僅對出席聽證會或人事同意權案的公聽會時,觸犯相關狀況才會開罰,若在平常詢答時反質詢或實問虛答,僅以主席制止並要求真實且完全答覆作為手段。
對照相對溫和的民眾黨團版本,國民黨團則提出《刑法》修正案,若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詢時,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反質詢若經主席制止仍繼續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而在聽證會接受質詢時,被質詢人若有虛偽陳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不僅如此,藍委翁曉玲個人擬具連署的《刑法》第14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比國民黨團更為嚴苛,若行政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有無故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虛偽陳述或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擬在《刑法》增訂條文,翁曉玲也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相關條款,前述作為經院會決議,可處被質詢人2至10萬元罰鍰,且逾期不改正者還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