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漢之道─分族而治分等對待:《北南角力中的新秩序》選摘(1)

2024-04-0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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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等對待

元末明初的浙江士人葉子奇曾在《草木子》中評論元朝的統治策略,認為元朝總是「內北國而外中國」、「內北人而外南人」。這是一般漢人的想法,蒙元也確實有許多可被視為族群歧視的政策。不過具體而言,如同族群分類的做法,這些對待的態度與施行的規範也有些變動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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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族群並非大蒙古國分別人民待遇的主要標準,當時的經濟待遇多由戶計分別,政治待遇多以根腳定奪。不過,族群身分與戶計、根腳之間存在著密切關係,使得原是戶計與根腳所決定的待遇落差,也會造成族群差別待遇的效果。蒙古對於各種戶計的對待方法有所分別,軍戶與匠戶較受禮遇,對待民戶就較刻薄。雖然軍戶與匠戶中也有漢人,多數的漢人卻屬於民戶,於是苛待民戶也是苛待漢人。政治場合也是如此,蒙古優禮大根腳子弟,家世有限的子弟不易參政,難得高位,但因大根腳家族多是蒙古人,於是不同家世的對待之道又會被視為不同族群的分別待遇。

大蒙古國的相關規定已有族群分等的效果,專門針對族群身分而訂的差別待遇規定還是少見,要到元代以後才會開始出現一些以族群身分為標準的管理措施。蒙元針對各種族群集體採取差別性待遇的規定,尤其是比較歧視漢人的做法,差不多是在李璮之亂之後才大量出現。

李璮的叛變使得忽必烈連帶懷疑漢人的忠誠,除了至元二年(一二六五)規定地方路級政府官員的分族任用之制外,亦有至元六年(一二六九)不准契丹、女真、漢人擔任投下達魯花赤,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二十三年(一二八六)禁止漢民持有武器等規定。往後元朝不時會有這些做法。至大四年(一三一一),元朝規定了怯薛入仕最初所授的散官與職務之間的品位關係,散官品秩要比職務品秩為低,但降低多少就視族群身分而定,而「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惠宗至元三年(一三三七)四月,又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持有武器,禁漢人與南人不得學蒙古、色目文字,並要求重要機構的長官只能由蒙古、色目人擔任。

可是也要強調,這些規定在現實上未必會徹底落實,如分族任用之制就常是如此。很多規定也是一時之制,像是惠宗的禁令就是伯顏政策下的產物,而在禁令頒布的四個月後,也就是八月時,元朝又允許高麗人可以持有武器,也開放邊區漢人需要「鎮遏生番」時可以持有武器。進而在有元一代,更多的時候不會有這些嚴苛的管控。只是這些規定三不五時地出現,也極具針對性,受限的一方總是漢族之人,這在觀感上就有很強烈的效果。

整體而言,蒙元並未特別在百姓生活的場合中全面實施族群分別待遇,各族可以混居,也能自由地交友與聯姻。元朝所實施的族群差別待遇主要出現在政治場合,尤其是官員的任用,愈重要的職務,蒙古人為主、色目人為輔、漢人參酌任用、南人相當少用的現象就愈是常見。這種做法有其道理,畢竟元朝的核心利益是在蒙古統治階層權益的長久維持,如果蒙古人無法掌控元朝,元朝也不會是元朝了。於是政治運作中最重要的官員授任,能讓蒙古人長期穩固地掌握國家權柄就會是關鍵所在,對於擁有在地資源且人數眾多的漢族之人,謹慎地控制他們力量的成長就會是施政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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