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漢之道─分族而治分等對待:《北南角力中的新秩序》選摘(1)

2024-04-0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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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界已多否定蒙元曾有法定且固定的「四等人制」。(示意圖/pixabay)

目前學界已多否定蒙元曾有法定且固定的「四等人制」。(示意圖/pixabay)

對於境內族群,蒙古陸續施行了一些管理措施,整合來看就是蒙元的族群統治政策。一般的說法認為蒙元朝廷將人民分成四種,即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其中蒙古人的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漢人再次,南人地位最低。由於人分四種而有等級,今日多以「四等人制」稱呼蒙元的族群政策。經過了長期的討論,學界對於這些說法有些補充與修正,在加入更多角度的觀察後,也對蒙元的統治策略提出了更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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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族而治

討論「四等人制」的族群劃分方式與各族的待遇落差,最常被作為例證的現象是科舉的族群配額制。元代科舉將考生分成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等四種,其中的分類可以證明元朝是有四大族群的劃分。考試時分「右榜」與「左榜」,蒙古、色目考生考難度低的「右榜」,漢人、南人考難度高的「左榜」,加上錄取率的厚此薄彼,這些措施可以證明元朝對於四大族群存在著差別待遇。

但在這些制度中,也能看到所謂「分族」與「歧視」的情形並不單純。在「歧視」的部分,對漢族士人而言,名額設定與分榜考試的做法自是不公,但如結合到區域配額制,這些做法也可以說是為了照顧弱勢族群。所謂的弱勢族群,在族群配額制中,便是指較難擁有豐富的漢人學問學習資源的蒙古、色目考生。在「分族」的部分,一般總說蒙元是以金、宋舊境為劃分標準,舊金地區之人屬於漢人,舊宋地區之人屬於南人,但在鄉試一關的族群配額中,多屬舊宋境地的四川行省卻只有「漢人」的名額,當地的考生在科舉制度中屬於「漢人」。科舉制度的設定提醒我們,元朝的族群分類標準比一般的說法更為複雜。

先談「分族」的問題。如果僅是想要概略地解釋蒙元時期「四大族群」的成分,或許可以說「蒙古人」約是生活在蒙古草原的人,蒙古以西之人則是「色目人」,以東以南之人是「漢人」,舊宋地區之人是「南人」。此時,色目人與漢人的界線就在金夏之間,所以舊夏地區的唐兀人(又作唐古人)是色目人,舊金地區之人是漢人。不過這個說法忽略了時間的變化,單從「南人」必須要等到元朝征服宋朝之後才會出現的情形,便可得知「四大族群」的設定會隨著時勢而調整,調整的原因又在於蒙元政權統治需求的改變。

由於是基於蒙元政權的統治需求而生,分族的辦法受到了政策的影響。北族政權的統治原有因俗管理的傳統,蒙元多有延續。在實務上,分族立法集體管理也是方便,政令宣達可以逐類通說,因此在蒙古政權逐漸納入多樣族群後,各種人群分類的措施便陸續出爐。對蒙古人而言,南方人們的樣貌與風俗看起來差不多,管理辦法便可集體設定,「漢人」的類型就在政策的討論中逐漸成形。在大蒙古國時期逐漸成形的「漢人」,便包含了生活環境、文化傳統看起來與真正的漢人差不多的女真人、契丹人,甚至是高麗人。

「色目人」更是蒙古統治政策下的產物。被分類為「色目人」的人群,他們的體貌多樣,原居地相去數千里,使用文字有畏吾兒文、波斯文等各式的歐亞文字,原先也各有自己的國家、宗教、與文化傳統。但在漢地的管理中,這群人的數量有限,雖然在因俗而治的原則下,管理政策最好逐類設定,但是也有許多場合可以不用考慮他們的背景落差,集體規劃一套獨立於漢地百姓以外的管理規範即可。在集體管理時,他們就能被視為一種人,又因所含人群的多元,各式文書中他們就逐漸被稱為「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名目」的簡稱,「色」與「目」都是「種」、「類」的意思,「各色名目」就是「各種各類」的意思,而「色目人」便可以是「蒙古人」與「漢人」以外的所有族群的總稱。

由上可知,蒙古「四大族群」的分類乃是因應國家管理而設,雖然也會參考其中人群自身的血緣、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條件,但是這些條件未必是主要的考量原則。因為有著現實用途的考量與發展調整的過程,這些分類的內容就有經常變動、模糊不清的情形。早期蒙古在稱呼各種族群時,偶爾會用「色目人」通稱所有本族以外的族群,此時漢人也在「色目人」之中。四大族群的分類,大約要到元代中期才逐漸穩定。可是元朝一直沒有頒布全面解釋國內族群的分類及其定義的法令,現今最多只有看到適用於個別場合,及針對特定或部分族群的規範,這些規範既是數量繁多,也常相互牴觸,連元朝的官員都會感到困擾。

彙編元朝法規的《元典章》曾留下一件犯罪記錄。延祐四年(一三一七),濟寧路官府審理了一件竊盜案,其中的嫌犯張不花是女真人。當時的審理官員查到了大德八年(一三○四)有道命令,規定此類犯罪的懲處,「漢兒、高麗、蠻子」要刺字,色目人不用,可是命令中沒有提到女真人。審理官員不清楚女真人是不是色目人,為求慎重,就請上級說明。案件從行省上到中書省,中書省再下給刑部解釋。刑部查到了至元六年(一二六九)中書省有份投下達魯花赤的任用規定,其中指出女真人屬於漢人,刑部據此作出解釋,張不花該刺字。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就算是到元代中葉,官府還是很難掌握各族的分類。附帶一提,刑部的確認除了援引法條外,還解釋了如何辨識色目人,提到了因為女真人有姓氏,色目人沒有,所以女真人不是色目人。其實定居漢地後,很多色目人也為自家定了漢姓,像是畏吾兒人廉希憲便是用了其父布魯海牙曾經擔任過的「廉訪使」職銜首字作為漢姓,後人也都改姓「廉」。色目人自立漢姓的情形在元代頗為普遍,刑部的這道解釋看來是有疑慮的。只是下達後是否又會造成基層官員在辨識族群時的困擾,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分等對待

元末明初的浙江士人葉子奇曾在《草木子》中評論元朝的統治策略,認為元朝總是「內北國而外中國」、「內北人而外南人」。這是一般漢人的想法,蒙元也確實有許多可被視為族群歧視的政策。不過具體而言,如同族群分類的做法,這些對待的態度與施行的規範也有些變動的歷程。

原先,族群並非大蒙古國分別人民待遇的主要標準,當時的經濟待遇多由戶計分別,政治待遇多以根腳定奪。不過,族群身分與戶計、根腳之間存在著密切關係,使得原是戶計與根腳所決定的待遇落差,也會造成族群差別待遇的效果。蒙古對於各種戶計的對待方法有所分別,軍戶與匠戶較受禮遇,對待民戶就較刻薄。雖然軍戶與匠戶中也有漢人,多數的漢人卻屬於民戶,於是苛待民戶也是苛待漢人。政治場合也是如此,蒙古優禮大根腳子弟,家世有限的子弟不易參政,難得高位,但因大根腳家族多是蒙古人,於是不同家世的對待之道又會被視為不同族群的分別待遇。

大蒙古國的相關規定已有族群分等的效果,專門針對族群身分而訂的差別待遇規定還是少見,要到元代以後才會開始出現一些以族群身分為標準的管理措施。蒙元針對各種族群集體採取差別性待遇的規定,尤其是比較歧視漢人的做法,差不多是在李璮之亂之後才大量出現。

李璮的叛變使得忽必烈連帶懷疑漢人的忠誠,除了至元二年(一二六五)規定地方路級政府官員的分族任用之制外,亦有至元六年(一二六九)不准契丹、女真、漢人擔任投下達魯花赤,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二十三年(一二八六)禁止漢民持有武器等規定。往後元朝不時會有這些做法。至大四年(一三一一),元朝規定了怯薛入仕最初所授的散官與職務之間的品位關係,散官品秩要比職務品秩為低,但降低多少就視族群身分而定,而「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惠宗至元三年(一三三七)四月,又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持有武器,禁漢人與南人不得學蒙古、色目文字,並要求重要機構的長官只能由蒙古、色目人擔任。

可是也要強調,這些規定在現實上未必會徹底落實,如分族任用之制就常是如此。很多規定也是一時之制,像是惠宗的禁令就是伯顏政策下的產物,而在禁令頒布的四個月後,也就是八月時,元朝又允許高麗人可以持有武器,也開放邊區漢人需要「鎮遏生番」時可以持有武器。進而在有元一代,更多的時候不會有這些嚴苛的管控。只是這些規定三不五時地出現,也極具針對性,受限的一方總是漢族之人,這在觀感上就有很強烈的效果。

整體而言,蒙元並未特別在百姓生活的場合中全面實施族群分別待遇,各族可以混居,也能自由地交友與聯姻。元朝所實施的族群差別待遇主要出現在政治場合,尤其是官員的任用,愈重要的職務,蒙古人為主、色目人為輔、漢人參酌任用、南人相當少用的現象就愈是常見。這種做法有其道理,畢竟元朝的核心利益是在蒙古統治階層權益的長久維持,如果蒙古人無法掌控元朝,元朝也不會是元朝了。於是政治運作中最重要的官員授任,能讓蒙古人長期穩固地掌握國家權柄就會是關鍵所在,對於擁有在地資源且人數眾多的漢族之人,謹慎地控制他們力量的成長就會是施政的重點。

另一方面,蒙古官員的數量卻是有限,其能力亦難充分因應漢式體制所需,元朝的統治對象又以漢地與漢民為主,漢式官僚體系也需要大量的漢官協助執行,這使得現實上的官員任用還是要有更細膩的處理。首先,許多色目人官員擁有相當於漢官的行政能力,也因沒有在地關係而不必顧忌他們會與漢人聯合反抗蒙古的統治,於是色目官員就可以作為輔助蒙古執政的重要助手,他們可以得到不少相當於蒙古人的禮遇。再者,多有漢官已經世代效忠蒙元,家族成員也有貢獻,蒙古統治階層自是願意回報他們的努力,這使得現實中還是能有許多漢官可以進到政壇高層。最終,從大蒙古國以來,參用各族使之彼此制衡的做法已是統治習慣,族群交相任用與集體決策已是政治運作的重要原則,色目官員也需要漢族官員的輔助或監視。經由這些統治策略,漢族官員還是能夠擁有基本的政治空間。

由於並無全面性的法律,分類內容、對待方式也常因場合、時間而有變動,目前學界已多否定蒙元曾有法定且固定的「四等人制」。但在政治場合之處,很難否認元朝沒有族群差別待遇。只是現實中的影響因素還很多,家世條件就是關鍵,具體而言又有個人的際遇與才幹等問題。總之,在論說元代的個人地位高低與國家對待的優劣程度時,仍有許多層面需要考慮,如果只想提出一個含括性的說法,或許整體上蒙元的統治確實有著族群差別待遇的傾向,但如是個案討論,族群未必是決定身分的唯一或最重要的因素,官方與民間的場合皆然。

立體模擬《遼金元史》。(聯經出版)
立體模擬《遼金元史》。(聯經出版)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北南角力中的新秩序:遼金元史》(聯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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