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消極的2030年國家減量目標,凸顯我國氣候行動的不足

2024-03-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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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為什麼重要?

(一)落實巴黎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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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聯合國通過了巴黎協定,要求應將全球升溫控制在2℃內,並努力控制在1.5℃內,接下來,聯合國機構 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陸續出具〈Global warming of 1.5℃〉及第六次評估報告書,詳細指出,升溫到1.5℃及2℃將對人類的生命、身體健康、生存、居住、工作、財產、文化等等面向造成負面影響。

憲法課予國家有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侵害的義務,因此國家應該要設定減量期程,逐步減少排放溫室氣體,將升溫控制在2℃內,並努力控制在1.5℃內,我國雖然不是巴黎協定的締約國,但氣候變遷的影響並無國界之分,我國仍應該要透過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制訂,來逐年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以保護人民不受氣候變遷的侵害,並銜接國際規範。

(二)作為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減碳措施的框架性規範

依氣候法規定,各部門(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會有自己的階段管制目標,各部門的減碳措施也會依循階段管制目標來制定。因此,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是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減碳措施訂定的準據,引導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減碳措施的訂定。

三、國發會有權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嗎?

國發會並非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法定權責機關,氣候法中,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法定權責機關是環境部。依氣候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環境部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要組成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才能訂定,之後還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如前所述,國家減量目標和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指涉的其實是同一件事:減量期程,只是表達方式不一樣,事實上環境部也會同時公布國家減量目標和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因此國發會搶先喊國家減量目標是24±1%的意義為何?如果環境部最後訂出來的也是24±1%,那氣候法為求周延所要求的「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公聽會」,只是走個過場、辦熱鬧的嗎?此恐有先射箭再畫靶之嫌。

但這邊要進一步探討的是,氣候法應該把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權力賦予給環境部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此問題曾作過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減量期程應由立法者來訂定,或至少立法者應該提供訂定減量期程時應參考的基本標準。我國氣候法中,並沒有訂定各期的國家階段管制目標,也沒有提供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時應參考的基本標準為何(例如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訂定,應足以落實巴黎協定並符合世代正義),我國立法者就直接把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的權力,交給環境部,讓環境部想怎麼訂,就怎麼訂。事實上環境部就是看各部會願意減少多少,而不是應該減少多少,來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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