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政府不應是坑殺廠商的詐騙集團

2024-03-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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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幼兒園林金連園長承租轉承購一案,迄今仍未能順利解決。(作者提供)

黎明幼兒園林金連園長承租轉承購一案,迄今仍未能順利解決。(作者提供)

繼「租轉購契約不應是廠商投資的賭注---搶救林金連園長」一文在《風傳媒》發表之後,引發了相當多的迴響,有人來訊表示關心,也有人提供相關重要的資料,其中最為關鍵的,乃是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於民國102年2月8日的公函(彰濱工字第1026070695號),其主旨為「檢送召開『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006688)承租轉承購價格審查機制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該會議結論清楚明白寫著「本次會議重申101年12月26日經濟部召開之租轉購說明會之精神,保障合約及廠商之權利,仍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明白表示林金連園長應可以以民國93年承租時之價格來作為承購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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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政策前後完全相反、有違平等原則

但是,這樣清楚的文字記載卻不為現在的經濟部自己所接受,在面對林金連園長的個案,此刻的經濟部卻主張要以重新審定的價格來作為承租轉承購的價格,而這與93年承租時的價格,二者相差高達六千萬左右。在「租轉購契約不應是廠商投資的賭注---搶救林金連園長」發表之後,本人也將其寄至經濟部長信箱,希望經濟部能夠重新審視政策並改弦易轍,惟經濟部首長信箱的回函(信件編號 00111300516)卻是仍然不為所動。

在回函中,經濟部主張「經查依林之泉公司與本部雙方土地租賃契約第25條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辦理,該辦法於99年10月21日即已發布廢止,後續申請之案件,應適用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即承購價金如因產業園區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行審定。」即經濟部在未與林金連園長商討之前,就自己單方面的定義「土地租賃契約」第25條(附則)中的「未盡事宜」內容,並不當的將其連結至地價的重新審定,而這是與前述102年2月8日的公函內容完全相反的。

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外,另有承租轉承購契約書

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在006688方案中,不同的廠商都是與經濟部簽訂條文內容幾近完全相同的制式土地租賃契約書,但經濟部前後怎麼會有完全相反的政策?這的確是讓人非常的詫異,也無法理解。要問,為什麼那麼重要的「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沒有直接寫入制式的土地租賃契約書條文之中?而它是否屬契約之一部?這是關鍵之處。

經濟部有關承租轉承購的會議紀錄。(作者提供)
經濟部有關承租轉承購的會議紀錄。(作者提供)

經查經濟部與林之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3月31日所簽訂的書面土地租賃契約書乃是一個制式的契約書,其中的確是沒有承租轉承購的相關條文,但是,為什麼大多數簽訂此制式「土地租賃契約書」的廠商後來卻都能夠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來承購土地呢?而且,只要是閱讀當時許多的媒體報導,其內容都相當一致的指出政府所提出的006688方案是承諾廠商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來承購土地,這如:

(1)鹿港彰濱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理事長賴博司指出,經濟部為鼓勵廠商到工業區投資設廠,90年起推出「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即006688方案),優惠內容為前六年享有折扣優惠,承租期20年後,廠商可以簽約時地價由租轉為購買。(2)久鼎液化石油公司總經理蔡慶忠當場拿出當初的招商廣告單,寫著「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越早租越划算」。(3)當初與工業區簽訂的合約也載明「土地售價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4)臨海工業區鼎基化工負責人林勳臺證明當初政府是以「廠商可依原租約議定的售價由租轉購給廠商」作為宣傳招徠廠商。

這表示經濟部其實並不只是與廠商簽訂一紙「土地租賃契約書」而已,另外還簽訂了一個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的「承租轉承購契約書」,只是後者並未透過書面來呈現罷了,但它卻仍然是一個合法的契約,否則絕不可能會出現前述102年2月8日的公函。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表示契約成立的要件是在於雙方的合意,未必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此即契約有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之分,沒有簽訂書面文件的契約也是為契約的一種。

另外,政府的「招商廣告單」或是宣傳,也應該是契約之一部分,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再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內容,倘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並進而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則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責任自及於該廣告內容。若以本案為例,政府對於自己所印發的「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越早租越划算」的招商廣告單內容,自然必須承擔其契約責任,絕不能以未簽定書面契約而來規避責任。

政府行政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

眾多廠商(包括林金連園長)都是因為信賴政府的廣告及宣傳才會進入彰濱工業區投資設廠,因此政府的廣告及宣傳也應該是屬於契約的一部,甚且也可以說它是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外的另一個「承租轉承購契約書」,具備了法律的效力。而此契約書「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的內容相當的明確,它絕非是經濟部單方面所稱的「未盡事宜」,經濟部絕不應隨意的進行不當連結。

最後,006688方案是民進黨政府於90年代初所提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平等原則,期待現今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能夠確實遵守當初的契約內容,履行「以原承租時之價格作為承購價金」之法律責任,否則這個政府就會十足變成是一個坑殺廠商的詐騙集團了。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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