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無知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害全國2300萬用電人

2018-09-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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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許多的理解錯誤可能衍生其他問題。(美聯社)

作者認為,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許多的理解錯誤可能衍生其他問題。(美聯社)

一、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高達67.5%而非20%。

行政院將「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內容正式將非核家園的目標「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明訂入法,規定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要達到27GW,分別為太陽光電20GW,其中地面型目標17GW、屋頂型裝設則力拚2020年要達到3GW;風力發電目標為4.2GW,其中陸上風電為1.2GW、離岸風力3GW;水力發電2GW,以及生質能源80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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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台電歷年尖峰負載及備用容量率」如附表,2017年尖峰負載為36259 MW=36.259 GW,依附表預估2025年尖峰負載僅有40GW。所以2025年「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 40GW*20%應該是8 GW,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要達到27GW它是比照IPP電廠一定發電:27GW/40 GW=67.5%,2025年「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高達67.5%」。

「台電歷年尖峰負載及備用容量率」 

年度 尖峰負載(MW) 備用容量率(%)
1982 6918 26.8
1983 7808 29.2
1984 8517 22.1
1985 8716 55.1
1986 9900 48.3
1987 11113 35
1988 12331 21.7
1989 13422 14
1990 14511 7.4
1991 15321 4.8
1992 16704 6.7
1993 17666 4.2
1994 18610 4.8
1995 19933 4.7
1996 21762 5.6
1997 22237 11
1998 23830 7.7
1999 24206 12.5
2000 25854 12.6
2001 26290 13.2
2002 27117 16
2003 28594 14.6
2004 29034 20.2
2005 30943 16.3
2006 32060 16.1
2007 32791 16.2
2008 31320 21.1
2009 31011 28.1
2010 33023 23.4
2011 33787 20.6
2012 33087 22.7
2013 33957 17.5
2014 32821 14.7
2015 35248 11.5
2016 35864 10.4
2017 36259 9.8

會造成整個供電系統非常危險及嚴重的後果,可憐的2300萬用電人將強迫用電,電費增加,且家裡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等等。

二、未搭配儲能系統的風能與太陽能電能亂竄無法控制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併聯之技術規範及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之計價方式,由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台電公司專業能力嚴重不足依法令報部核定規章「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嚴重錯誤:推動不穩定風能與太陽能之再生能源大量併入電網,並未搭配儲能系統。至風能與太陽能所發電電能亂竄無法控制,如併接點再生能源發電量大於負載側的負載量時(尤其冬季晚上風大用戶用電少,風電強。假日中午陽光大光能強,用戶假日外出用電量少。),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中午燈特別亮及風扇特別強),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容易停電…等等。

台61線,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台15線,濱海風機,風力發電。,20180111-工業區,環科園區,工廠,廠家。(陳明仁攝)
風力發電的能量也不穩定。(資料照,陳明仁攝)

再加上政府極力推動不穩定風能與太陽能之再生能源大量併入電網,並未搭配儲能系統。更加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中午燈特別亮及風扇特別強),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等等。

三、全部賣電也稱「自用發電設備」,隨意併接電網不顧安全之亂象

依「電業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再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5 條: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之相關規定。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政府無知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規避及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責任,明明沒有用電,全部賣電也稱「自用發電設備」真是笑話。在日本是用電戶自己發電用餘之剩餘電能透過儲能賣給電力系統商,目前已造成業者為了賺錢,隨意併接電網不顧安全之亂象,也無法推行綠能藏電於民的理想。

四、台電公告之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嚴重錯誤

依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台電歷年尖峰負載及備用容量率」106(2017)年尖峰負載為36259 MW=36.259 GW。107年1月行政院將「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內容正式將非核家園的目標「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明訂入法,規定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要達到27GW,已經嚴重錯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公告之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106年11月6日公告:106年各區處剩餘可併網容量統計表合計可併網量為44,464,461 kW= 44,464.461MW=44.464461GW(附件) 其中台灣本島係以配電級變電所主變壓器可逆送容量估計。

遠大於106(2017)年尖峰負載為36259 MW=36.259 GW,再生能源多屬分散型電源併接於主變壓器負載側,以配電級變電所主變壓器可逆送(負載端電壓須比原來電壓高很多)容量估計併網量,當太陽光一照光電發電都一起發電,跟本沒有參差率,負載側電壓須升高至足以逆送,高電壓要害鄰近用電戶器具燒損容易火災。

五、未考量用電負載,誤將設備及導線承載能力錯當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併聯之技術規範及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之計價方式,由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台電公司專業能力嚴重不足依法令報部核定規章「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嚴重錯誤:誤將設備及導線承載能力錯當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內容沒有考慮電負載,至併網容量遠大用電負載)。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公告之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106年11月6日公告:106年各區處剩餘可併網容量統計表合計可併網量為44,464,461 kW= 44,464.461MW=44.464461GW遠大於106(2017)年尖峰負載為36259 MW=36.259 GW。應參考美、日、歐盟等國以併接點之負載考量再生能源可併網容量。可憐用電戶又受重傷害,中午燈特別亮,風扇特別強。

六、太陽光業者發電系統輸出常過電壓併網,不顧之鄰近用電戶用電安全。

依「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五、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二)發電設備併接於台電公司之低壓系統者,其責任分界點或電源引接點至少應具有下列同 等保護功能,其跳脫時間並應與台電公司系統協調:2.過電壓電驛(59)。』及『七、系統影響規範:(二)電壓變動率:1.發電設備併接於台電公司系統造成責任分界點電壓變動率,…,應在高低各百分之三以內』。

依台電規定電壓變動率:高低各百分之三以內。但太陽光電業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電網(未裝儲能),現場並未裝『過電壓電驛』而以Invertor(逆變器)取代,且其設定以「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第四條,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遠高於台電百分之三規定。

造成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輸出常過電壓,再加上台電原供電電源雙重夾擊下(台電沒有量測過電壓之查核機制),當中午陽光大產生光能強,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併接點電壓常高於「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第四條,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附近用電戶遭殃。嚴重造成併接點之用電側用電戶電壓上升(中午燈特別亮及風扇特別強),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等等。

七、再生能源利用「削峰填谷」一詞欺騙全國大眾。

再生能源大都併接於農業、魚池等低負載區域,又未裝置儲能設備,沒併接於都會的重負載區域跟本無法達到「削峰填谷」。電能往阻抗低的流只會讓低負載區域用電量增加,用電設備容易燒損及火災發生率大提高、強迫用電、增加電費、電力系統不穩定…等等。

*作者為台電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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