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駿逸觀點:對你詐詐詐不完

2024-03-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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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無所不在,甚至深入校園。(蔡親傑攝)

詐騙無所不在,甚至深入校園。(蔡親傑攝)

現在進出少年觀護所的少年,不一定都是血氣方剛、打打殺殺的年輕人,非常多都是因為參與詐欺集團而被收容,而且詐欺集團還在外頭等著他們,提供工作機會與大好「錢」程。另一方面,近來有律師涉嫌參與詐欺集團,從以前按件計酬為其辯護,到成為詐欺集團顧問,甚至變成詐欺集團共犯或首腦,這些都相當令人憂心與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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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詐欺案件,檢察官則是按件計「愁」,因為案件數量不斷攀升,檢察體系已經被壓得喘不過氣,檢察官自然憂愁、怨嘆為何案件會無止盡地發生。近來亦多有聽聞,許多同事不堪案件暴增的數量與壓力,罹病倒下或是選擇其他生涯規劃。其實司法資源固定且有限,所以詐欺案件大幅增加,勢必也影響或壓縮到檢察官偵辦其他種類案件的效率與品質,不止如此,偵查前端的司法警察,偵結起訴後的法院審判系統,也都是大受影響。

有關詐欺案件暴增,進而影響司法系統運作的問題,其實已經有很多先進提過,正視案件的來源與開端才是真正與首要的關鍵。一方面行政機制的控管與監督失能,金融帳戶、支付或網路電信等相關工具,幾乎不設防或是設限門檻低,根本就是提供詐欺集團最佳犯罪工具,為詐欺集團敞開大門;二方面民眾在保管金融帳戶或面對詐騙資訊的謹慎度不足,加上詐欺手法與技術不斷翻新精進,均讓詐欺產業蓬勃發展。而最容易被利用或影響的少年,自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最愛。

為因應詐欺案件的遽增,當然也有增加辦案資源與人力的聲音。其中在去年開始全國有百名的檢察官助理聘用,雖終究不是治本之道,但目前多少程度地減輕或舒緩了檢察機關的負擔。

然而,這裡還是必須提出來的是,首先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最基本的原則,理應僅有具偵查權限之人員(不論是偵查主體或輔助機關),始得參與或接觸偵查案件。且偵查案件過程中的偵查作為對民眾權益可能造成侵害或干預,因此現行不論是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究竟各自能行使哪些偵查作為及其法律效果,都於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規範。因此,檢察官助理之身分屬性為何?未來是否會朝向可以獨立或參與更多、更核心的偵查作為?理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為宜。否則其有何依據可以參與或接觸偵查不公開之刑事案件?其相關參與取證之證據能力又將是如何?

目前檢察官助理是在檢察官的指揮監督下運用,就遵守偵查不公開與證據合法性等進行確保與把關,未來如果是要朝長久持續的人力規劃,並發揮更大的作用,仍期待可能至少有兩個重要法律的修訂,使之更加明確與妥適。

首先是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助理參與偵查不公開的刑事案件,必要時需要完整接觸所有卷證,其實應要有法律依據與約束;以及,檢察官助理目前最常見的任務工作為卷證分析、整理資料等,未來若要能發揮更完整有效的偵查效能,功能面是否有要朝向可以行使部分性或補充性的司法警察作為,例如可以補充性地約詢、訪查被告或是證人,可以協助製作相關勘驗紀錄,可以參與案件之搜索、扣押等,作為檢察官偵辦或檢察事務官辦理案件的輔助者,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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