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網路詐騙─政府與社群平台的未盡責任

2023-06-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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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詐宣導活動。(柯承惠攝)

政府反詐宣導活動。(柯承惠攝)

隨著社群媒體蓬勃發展,詐騙集團藉由社群媒體投放廣告行騙已成為主流。主打高投報、低風險,甚至假冒名人為投資群組背書宣傳等詐騙廣告,充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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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臉書、YouTube等社群媒體。政府對此也做出了回應,作為陳內閣「打詐五法」的最後一環,上月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顧法)70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在立院三讀通過,對於網路投資廣告訂定指引,並明訂網路平台對刊登投資詐騙廣告的連帶賠償責任。

但在這次的修正案中,法規雖對投資詐騙廣告的平台責任作出指引,證期局也指出與Facebook母公司Meta、搜尋引擎Google建立完整詐騙廣告通報下架機制,但對於社群媒體詐騙廣告的防範卻顯有不足之處。

首先,修正案中對於「廣告」的定義並不明確,尤其在社群媒體中難以將假冒分享之名進行廣告之實的詐騙訊息入法規管;其次,修正案中對於網路平台責任開了後門。修正案訂定,網路平台在刊登廣告有收益的前提下,收到警政機關下架詐騙廣告通知並於期限內做出對應處置,得減輕或免除已造成民眾財產損失的民事的連帶責任。此舉無疑將監管詐騙廣告的責任回歸到公部門本身,網路平台從廣告投放中獲取收益,卻不需對廣告主投放廣告內容進行審核,僅需事後配合監管機關下架廣告就能規避賠償責任,修正案對於網路平台的連帶責任基本形同虛設。

然而日益嚴重、型態漸趨複雜的網路詐騙問題並不能單靠投顧法的修正得到解決。根據110年7月的警政通報顯示,投資詐騙與愛情詐騙是網路詐騙類型中較常見且顯著成長的類型。投顧法的修正固然能對證券類型的投資詐騙進行規管,但卻忽略了新型態投資詐騙標的類型,例如:虛擬貨幣、非同質化代幣(NFT)、運動彩券等,皆是近期蓬勃發展的社群媒體投資詐騙類型,但由於不屬於投顧法中的有價證券類型,網路平台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愛情詐騙也是近期興盛的網路詐騙類型,利用LINE、交友軟體等通訊軟體進行情感聯結進而實施財產上的詐騙,不只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更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

雖然政府對詐騙行為採取了措施,但面對不斷變化的詐騙類型,這些措施是明顯不足的。同時,社群媒體和網路平台成為了網路詐騙的溫床,並未盡到企業社會責任,導致人們在財產和身心上都遭受了傷害。在這一波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與「打詐五法」上,筆者認為未對於新型態網路詐騙類型進行實質作為相當可惜,希冀執政當局能正視證券投資外的網路詐騙類型,社群媒體與網路平台也應肩負起應盡責任與義務,方能有效保障國人財產安全。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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