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付費逃亡?淺談《棄保潛逃罪》芻議

2024-02-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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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示意圖/柯承惠攝)

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示意圖/柯承惠攝)

日前(2024/2/13)立委羅智強於臉書發表《打擊犯罪,開工連署,棄保潛逃罪》乙文,其中談到「台灣目前有8萬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超過8千已經逃出境外。光是涉及詐騙犯罪的,出境未歸就有1637人,包含遭發布通緝的666人。」如以去年10月朱國榮棄保潛逃之新聞觀察,報載司法院回應「自2019年至2023年8月為止,通緝犯共有5萬8000餘人,但就潛逃出境人數並無特別統計(聯合報2023/10/12)。」誠然,實際數據應以司法院及法務部等司法單位公告為準(略如: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羅立委該文之提議確實值得深思,併審酌刑事政策運作以完善相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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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告逃亡機制》應有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

被告逃亡之防制,實務上可請參閱2017年3月立院研究《刑事訴訟法防止被告逃亡機制之研析》,申言之,被告潛逃與否及防制手段,性質上屬刑事處分之發動,涉及「未定罪前」人身自由之限制或強制處分,法制或刑訴規範上攸關「基本權及人權保障」自應審慎擘劃。由期間分段觀察,可知悉防制潛逃之時期可概括分為「判刑確定前、後」兩個大階段,當貫穿被告由「刑事偵查、起訴、審理、判決確定」;按刑事訴訟程序時程可能非常冗長,如以實務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刑事一審為「一年四個月」(詐欺案為一年八個月)、二審為「二年」(詐欺案為二年四個月),常見之事實審(一、二審)辦案期間期限為三年四個月左右,而此部分尚不含檢方之偵查期間及法律審之第三審、發回更審等,據此觀察,確實被告由偵查階段至判刑定讞之期間,院檢如何依法妥善發動「潛逃防制」之刑事處分,司法人力及資源是否充足,乃至「防制被告潛逃之預防性刑事手段(例如:棄保潛逃罪草案)」更成了刑事政策或打擊犯罪之立法或執行面難題。

聯合報2023/10/12《朱國榮跑路曝「台灣是逃犯天堂?」司法院:5.8萬通緝犯行蹤不明》提到一個關鍵內容:「立委質疑為何沒有潛逃出境的詳細數字,若連判刑確定、潛逃出境都沒有統計,『司法院在做什麼事?』李釱任(司法院刑事廳長)指出,司法院統計通緝人數皆是法院審理中行蹤不明,而『判刑確定執行部分』則是由檢察官統計。」準此,一般讀者或可恍然大悟,就檢方職司偵查起訴,被告由法院審理及依法判刑,然而「刑之執行」仍係由檢方執掌(細部包含「法務部矯正署」)。以此觀之,防止被告逃亡機制,法制上應有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層面,方屬的論。

被告規避偵審程序、如何杜防被告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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