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觀點:外交部成特權遮羞布,13萬「最低薪」林子揚領得好委曲

2018-09-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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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女婿林子揚以機要外派,月領十五萬。(郭晉瑋攝)

管碧玲女婿林子揚以機要外派,月領十五萬。(郭晉瑋攝)

為了護航管碧玲女婿林子揚,未經外交特考,外派泰國每月爽領13萬,童振源抱屈説這是「最低薪水」,真是令其他的年輕人情何以堪?這麼委曲的「最低薪水」,可以讓其他更有能力的年輕人去領嗎?民進黨最愛罵人是靠爸族,原來不可以靠爸,但可以靠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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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可議的,是外交部搬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為林子揚護航,説外交部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聘用相關人員。駐外機構進用具機要性質的諮議都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相關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辦理,並簽訂聘用契約後進用。外交部說,駐外機構進用「機要性質」聘用諮議,因屬機要性質,得免經公開甄選。

童振源站上外交最前線,感受到外交資源短少。(柯承惠攝)
駐泰代表童振源說他的「機要」林子揚領的是「最低薪」。(柯承惠攝)

事實上,聘用人員非「機要人員」也不是什麼具「機要性貭」諮議。照外交部這種邏輯,豈不是每一個特任大使應該都可以聘一個具「機要性質」的諮議?外交部很清楚,各駐外單位,在「當地」聘用諮議是因業務,專業,語文需求,不是聘來做特任大使「機要」的!外交部説「具機要性質」既是硬拗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外交部的回應只是企圖把「諮議」和「機要」弄的好像一樣,才會創造出「具機要性質」的諮議,以往美國代表處聘諮議,除要有專業背景符合業務需求;例如有當地碩博士,對當地政情了觧等,請他們負責國會聯絡等,且多會在當地公佈資訉,有一個內部公平的甄選機制,且以前諮議完全沒有什麼「具機要性質」是為了做館長機要而聘的,而且大多數諮議是一年一聘視業務需要及表現決定是否續聘,不像機要與長官同進退,美國代表處有二位諮議都做20年以上,哪有什麼「具機要性質」諮議,更不是什麼和館長同進退!簡直亂扯一通!

問二個問題就可以打外交部的臉。

第一問,請外交部說明泰國以前有沒有聘諮議?如果有是什麼背景?是專精泰文還是其他?是否有所謂「具機要性質的諮議」做館長機要?如果以前沒有,現在為什麼需要,林子揚有哪方面專長外館同仁不能做他能做?

第二問,其他哪個政治任命的大使有聘用「具機要性質的諮議」?如果其他人沒有,那林子揚卻可享此特權,林子揚不是靠岳母族,誰是靠岳母族?

最後,外交部長可以聘用五位機要人員在「外交部」任職,但不可以擔任主管,更不可以用機要人員派駐外館。否則民進黨還需大費周章修法把公使副代表改特任,可以直接以機要人員派駐外館即好,何必修法?

20180917-中美洲獨立197周年紀念酒會,國安會祕書長李大維出席。(甘岱民攝)
國安會祕書長李大維(中)也曾是在地聘用的諮議,考上外交特考後才能外派。(甘岱民攝)

少數外館因業務需要可以在當地聘用諮議,但多是因語言或專業需求,在當地直接聘用學有專攻的人,例如華府也曾聘用優秀的留學生擔任諮議,當年李大維在美取得博士學位,就地聘用,擔任諮議。例如後來李大維通過外交人員甲特考試,所以依規定外派。

少數外館例如駐美代表處及駐日代表處有聘諮議,但人數有限,外館也沒有決定權要報准,應該也要經人事總局及銓敍部同意,重點是必須是基於業務需要、就地聘用,所以他們不是「駐外人員」,不享有「駐外人員」的待遇,不是從台北派去國外工作,所以不會核發赴任機票、置裝費和搬遷費,更不可能核發「配偶赴任機票」。

所以,管碧玲瞎扯女兒是「駐外人員」家屬,懷孕依「規定」可以搭商務艙,完全錯誤,外館就地聘用「諮議」不是「駐外人員」是當地「聘用人員」的一種,薪水可以比照駐外人員三等秘書,二等秘書等(一般都是從比照三等秘書薪水起聘),再依工作年資考核逐步晉級。但是諮議沒有房租補助,因為不是「駐外人員」。

總之就是三個重點:

第一,機要人員依規定不能派駐外館。

第二,極少數外館可「當地聘用諮議」但必須是因受聘者的專精當地國語言或有特別專業。

第三,諮議人員不是「駐外人員」,只有薪資可以比照駐外人員,但不享有駐外人員的其他待遇,眷屬當然也不是「駐外人員眷屬」,沒有什麼赴任機票。諮議本人也不應核發赴任機票,如果有發應該也是違反規定,也可以這麼説,如果其他諮議沒有這些待遇,林子揚有,不是特權是什麼?

為了一個靠岳母族,外交部大扯謊,真是可悲又可恥!

*作者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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