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營造業層層轉交、剝削?分等制度不正義造成牌照買賣遏阻發展

2024-02-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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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廠租、借牌是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許可(營造廠牌照)。(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

營造廠租、借牌是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許可(營造廠牌照)。(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

層層轉包?早已成為營造業資方經營策略。層層剝削?甲等大包標到工程後轉給小包賺取差價(乙、丙等),小包也再轉交給工程行(土木包工業),造成層層轉交及利潤剝削?而真正到工作的廠商可能只拿到原來政府發包金額的5~7成,導致營造工安事故頻傳,工程品質低落?年輕人就業興趣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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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好像是產業特性,但其實是營造業法規定的營造廠分等制度不正義,造成新進廠商需要花大錢買甲等牌照才能標大工程?只能花錢租借牌照去標大型工程?而市場上也不乏「養甲等牌照」去賣人?造成剝削真是奇怪?筆者觀察,可能是「營造業法」出了問題?扭曲了市場結構!

「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設立條件、資本額及承攬金額範圍及升等條件等「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設立條件、資本額及承攬金額範圍及升等條件等。(圖:作者提供)
「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設立條件、資本額及承攬金額範圍及升等條件等。(圖:作者提供)

由上圖可知,想從事營造業成立綜合營造廠的畫,只能先申請設立丙等,再由丙等經評鑑升為乙等;同理,甲等須由乙等升上來而不能直接設立。造成業者若要標9千萬以上工程,就只好去租甲等牌照,但租借牌照是違法的,還要賺錢給借牌的甲等 (市常行情約為工程得標價之10~15%)。

營造廠租、借牌是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許可(營造廠牌照)。如果工地發生職業災害時,無論事實上承攬的乙、丙等營造廠(租牌者),或借牌甲等者都要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責任。而借牌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能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需負刑事責任。且租牌者(出借人)依同法第41、43條規定的「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也有刑事責任。

截至112年第4季,我國綜合營廠共有12,064家,其中甲等3,231家、乙等1,246家、丙等7,587家。甲等約占營造業總共19,798家數(包括綜合營造業12,064家、專業營造業595家及土木包工業7139家)的16.3%,顯示乙等、丙等及土木包工業是我國營造市場的主力。

以110年度而言,公共工程決標金額為8,498億元,而除了公共工程每年還有約數千億元的民間工程市場。而每年預算金額1億元以上的公共工程至少約有1千件以上(筆者以99年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標案約3,200件推估; 111年的巨額工程(2億元)就有420件),所以目前公共工程加上民間工程則可推估每年至少有1,100件以上的一億元以上營造工程即須由甲等營造廠投標。而「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決標(第2次開標即不受3家之限制)。何況營造業法規定,只要預算為9,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管公家或民間)只有甲等綜合營造廠才有資格投標。

如果以上述推算之1,100件之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都希望在第一次開標時就能夠有3家投標,則須有至少要 3,300家/次 的甲等營造廠去投標。但甲等營造廠目前卻只有3,231家,顯然是少於前述的3,300 家/次;更何況大部分的營造廠是只要業務量夠了,吃不下了,就不會再去投標。

111年公共工程決標率只有87.09% (雖然已經標2次);苗栗縣政府甚至只達79.37%。筆者認為,可能是甲等營造廠家數不夠所致,而公共建設上年度每擴大投入1千億,就可提高經濟成長率約0.4至0.5%;提供約16萬個工作機會。所以輔導乙、丙等營造廠的升等值得重視,建議主管機關省思?或修改營造業法的相關規定,使乙、丙等營造廠想去投標9,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時,不必去向甲等營造廠花錢借牌,又是違法!

「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說明為防免營造廠施工不良,地震等災害發生時屋倒、橋斷人傷亡。所以營造廠設立申請採「許可制」,而非「申請制」,法意值得肯定。並且該法第7條也規定綜合營造廠的升等制度:丙等升乙等,乙等生甲等,並不得越級升等(丙等升甲等),也不許可直接設立「甲等」營造廠。這種升等制度下,由丙等升到甲等,除了經營年資外也須被評鑑優良才能符合規定門檻。如此一來,由丙等升到甲等約需10~15年,只好花大錢(目前市場行情約需1,200~1,400萬)去買甲等牌照才能投標9,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造成營建市場上的層層轉交,層層剝削之市場結構扭曲?

其實,日本、新加坡、香港、及中國大陸對於營造業雖採分級準則制度,但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只要提出相關需具備之文件,經向該國承辦機關申請認證許可,即可設立或升等(張簡敬修,2014);尤其新加坡、香港係把營造廠是承攬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分開註冊管理。另,日本的營造廠設立許可制度則對於註冊負責人或是雇用人都須審查「誠實信用性」,值得我國未來修法參考!

至於前述之營造廠設立資本額規定,台灣相對於前述國家是註冊門檻較低。而目前大型公共工程或都更案的金額動輒數十億元,建議營造廠的資本額規定應予提高。還有專任人員(技師、建築師)我國規定皆只需設立至少1人,而現在大型工程及都更案日趨複雜下(如土建、機電、營建管理等),如果按目前規定的專任人員(技師、建築師)只需設立至少1人,可能不足以執行工地現場之多種技術、管理之要求?而公共品質管理制度卻規定如果承攬巨額工程,則品管工程師至少需有2人以上的規定。筆者建議對於甲等營造廠應承攬工程規模,規定增聘不同專業的專任人員,把丙等升乙等、乙等升甲等的時間規定重新檢討,才能杜絕目前營造廠的租借牌照歪風!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名譽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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