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

2024-02-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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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針對重大犯罪之嫌疑人或被告,無論偵查或審判中,為「避免逃亡」,檢察官必要時自得通知外交部註銷其護照。就事論事,基於檢察一體,各級檢方對此類案件可從兩類著手:一、「犯罪防治面」,於偵查或審判中,依法境管或具有正當理由通知註銷護照。二、「矯治程序面」,於「判刑確定後」之通緝(含外逃)人犯,檢方應主動發函通知外交部依法註銷其護照。此為檢方由法務部或包含高檢署應對所屬檢察署所為函釋或函令,怎會是最高檢跨部會會同外交部、移民署等召開會議「達成共識?」最高檢為了搏版面,逕自打臉底下高檢署及各地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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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整天搞一波又一波「重大外逃犯註銷護照?」

依《法院組織法》及《刑訴》等規定,檢察總長職權在於提出非常上訴及指揮監督各級檢署,除已廢除之特偵組外,實務上重大犯罪之偵防主要由高檢署為職司。最高檢該稿作秀式所呈「十大重刑外逃被告註銷護照?」講句不客氣的話,姑不論註銷護照是否有用,都逃跑多久了才想到要註銷護照?最高檢閒著沒事幹?只見2024/2/2該新聞稿上載:「最高檢察署持續清查『第二波』判決確定外逃要犯名單,下週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稱下週(2/9)恰巧時值農曆春節,最高檢每週一波?猶如早前《每日一字》節目成日播放?

筆者就質問:「最高檢要做幾波?二十波、三十波?百波、千波?」一波接一波,波濤洶湧麼?唱戲作秀就唱戲,裝模作樣能持續多久?恰如打油詩:「一波兩波三四波、五波六波七八波、九波十波十一波」原來全是檢方作秀波?賴清德及羅秉成若無法見此檢方巧偽作秀之弊(細部詳後述《王欣逸》案之說明),顯然所稱司法改革猶如空談,筆者當撰文痛斥。

按「通緝犯、外逃犯之註銷護照乙事」,實務上於《偵防犯罪》若有其必要,檢方當依法為之,並於「偵查、起訴、審判、判決定讞」均採取相應之配套作為,即對於重大犯罪具有逃亡之虞者,依法檢具正當理由,處分採取「通緝、境管、外逃應通知註銷護照」等刑事防禦手段。至於最高檢該稿另提「時、刑、案、逃」等口訣式內容,筆者管見認為,毋寧說是僅屬會議補充,不若說是最高檢之片面意見(註:系爭口訣具有論證疏漏,且造成基層檢座工作困擾,文繁略之);回到法制上而言,仍宜由法務部具體函釋或函令為妥。簡單舉例以明,為避免偵防漏洞,試問最高檢:「請問判決未確定前,檢察官因應個案『不得』通知外交部註銷犯嫌人護照?」若最高檢膽敢因噎廢食「所提該稿見解」限縮基層檢方辦案,筆者笑稱:「家無怒笞,則豎子之有過立見?」一語雙關,也不知是最高檢關門笞打自家人檢座,還是筆者引法立笞以教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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