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被扭曲的民主參政-從王家貞議員禁止登記為候選人一案談起

2024-01-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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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續王議員就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提出之假處分聲請,亦兩度遭駁回。北高行所持理由係以「聲請人雖以刑事法之緩刑拘束憲法保證之人民參政權,事關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之重大違憲疑義為理由,惟此於憲法法庭宣告選罷法第26條第9款違憲失其效力後,聲請人本案訴訟請求始有勝訴之可能。本案訴訟之受訴法院既不能審查選罷法第26條第9款立法行為之合憲性,以否定其效力,立法院上開立法行為顯具有立法裁量性質,依現有事證及法律觀點初步判斷,尚不能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違反比例原則或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濫用立法裁量權限,而會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應認為聲請人未能釋明本案勝訴之蓋然性較高。」為由,駁回其假處分聲請。其實此一行政法院假處分程序正凸顯的,我國憲法訴訟法先前立法時,就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訴訟類型,均要求須「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要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參照),而未能如比較法上為我國憲法訴訟法重要參考對象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之規定一般,訂有「直接針對法規範提出之憲法訴願」以及「飛越聲請憲法訴願」之程序規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第2句參照)。此一程序不足之處,縱使我國憲法訴訟法第43條訂有「暫時處分」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亦無法適用於本案情況,蓋其要求必須有本案訴訟之「聲請案件繫屬中」,始得依第43條第1項聲請暫時處分。因此,本案當事人也無法透過憲法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尋求救濟,而必須在行政法院的本案訴訟確定後,始得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尋求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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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分析可知,其違憲疑慮毋寧是選罷法過於倉促、僅憑素樸的正義感的盲目立法。其疑慮不僅在於於行為時之後所追加的立法限制,另方面又誤解緩刑宣告之本質即屬獎勵自新,暫不執行刑罰為宜。既是暫不執行刑罰的輕罪緩刑宣告,如何能與黑金槍毒或貪污之犯罪等同以觀。此一立法矛盾與錯誤,所造成的後果便是扭曲民主原則下人民參與政治意志形成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不是任何一位個別立法委員候選人,也不是哪個政黨候選人的問題。所造成的公益危害,並不是只是特定候選人無法登記,而毋寧是人民無法真實反映其民意依歸的選舉權侵害。更有甚者,選罷法所生的違憲疑慮無法透過審查行政合法性為職志的行政法院所審查,但此等違憲疑慮,復因憲法訴訟法的立法結構,還無法即時獲得憲法法庭之審查,此一程序結構上的瑕疵,注定了本案難以在選前獲得法院真正審查的法律上結論。在本案事實即凸顯出,甚具違憲疑慮的選罷法修法,導致該選區的選民只剩執政黨和不具實質影響力的在野黨所提名候選人可選,這難道不是民主參政的扭曲嗎?

*作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暨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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